7月1日起,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硬性规定,子女须“常回家看看”。有赞成者称,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更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有反对者则认为,法律难以约束感情,没有惩罚的法律没有实际意义。请谈谈你的看法?
相关链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法从现行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
新法总则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二是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我国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条件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四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五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龄调查统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建设作贡献。七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目前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相关地方法规中规定了老年节或敬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