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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随意签署行政命令来打压外国企业和个人,此举纯粹是贸易保护主义,请问美国的营商环境及格吗?美国还是市场经济的国家吗?

发布日期:2020-09-12    浏览次数:22725

          自2005年以来,中国企业对美投资的领域与规模不断扩大,但却因特朗普新一轮竞选需要屡屡遭到打压,字节跳动事件甚嚣尘上。

          近来,特朗普政府加快了对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围剿,先是逼迫TikTok将在美国的业务出售给美国公司,随后又签署行政命令,威胁在9月20日后禁止美国个人和实体与TikTok母公司字节跳动和微信母公司腾讯进行任何交易。美国在互联网领域打压外国投资企业鲜有先例,但这样违背市场原则和国际经贸规则,滥用国家力量打压外国企业,在美国却并非首次。很多情况下,美国限制外国投资,名义上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实际上却是出于政府官员的政治需要或者为了满足美国企业或特殊利益集团的诉求。试问: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是否过分?美国的营商环境及格吗?美国还是市场经济的国家吗?各位看官们觉得有什么更好的方法吗?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同时,感恩您随手传递到朋友圈,让更多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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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人参与  条评论

晓哓2021-07-12

万恶之源的美国开始着急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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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bge2021-03-02

美利坚的加拿大州顶着国家的名义充当反华狗腿,应把主要政棍列入制裁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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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2021-02-14

冯善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已经有了能够自保和防御的能力。经济方面更是有要超越美国的势头,这是美国无法容忍的,但要立刻像对付中东小国一般对中国大打出手,美国却又无计可施,真的动用武力代价太过高昂,同为拥核大国,美国也不敢公然撕破脸。同时,中国不仅有核武器,经济关系上中国也深度捆绑了美国,让美国不敢离开中国制造,更不敢离开中国市场。特朗普试图通过发动贸易战建立起美国优势,就像曾经收割日本经济一般,但打下来的结果是伤敌800,自损1000,打击中国企业的同时,也让不少美国企业损失惨重,包括大豆种植户们在内的群体血本无归,其影响甚至直接导致特朗普丢失总统宝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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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hjff2021-01-22

“橡皮图章法官”:检察官主导的和解协议。律师团队在经过漫长的“地毯式”调查之后,会给美国政府提交最后的调查报告,来确定该企业是否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政府会用十项标准来评估调查报告的质量,这十项标准也被称为“菲利普因子”,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该企业的前科;应受惩治行为的实施次数;企业配合调查积极程度;整顿行为的落实效率;企业自我曝光其应受惩治行为的意愿;企业采取的整治这些行为的措施;惩罚对其股东和公众产生的可能后果等。正是基于“菲利普因子”的不同情况,美国执法机构与被调查的企业进行谈判。谈判的结果会根据企业违反程度达成三种协议。其一,双方不起诉协议(NPA),即美国执法机构认定企业内部合规管理至少在程序上无懈可击,会解除对企业起诉,但如果企业不遵守协议内容,美国执法机构完全可能再重新起诉。其二,双方签署“延缓起诉协议”(DPA),即企业承认其行为违法的相关事实,但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还没有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证绝不再犯,由此支付一笔罚金,并接受美国执法机关提出的一系列政改措施,甚至接受美国政府机构的监管。其三,签署“认罪协议”(guilty plea),即企业承认其违反了美国法律并犯下了严重的错误而接受惩罚,或者美国司法部门认为企业态度不端正,不能积极配合美国的调查,从而对企业处以重罚,并对直接派出监管团队企业进行全面监控。后两种协议往往要接受全面监管,以至于这些企业完全透明,毫无商业机密可言。事实上,有很多处罚往往是美国执法机构在调查基础上直接作出的。即使有一些需要进入司法审判,在普通法的诉讼体系中,也由于“辩诉交易”制度会推动当事人之间相互和解。这样,诉讼当事人在财力和权势方面不对等的情况下,弱势的一方往往选择认罪来结束漫长诉讼所带来的负担。在这种制度下,认罪的重点不在于当事人承认犯罪,而是为实现某种未经诉讼就接受惩罚的结果,当事人放弃在法官或陪审团面前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这些案件中,法官们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才介入,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认罪和解协议。这样的判决就是“同意判决”,即法官以国家司法权的名义同意了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法官不需要了解案情,也不需要问任何问题,他们的职责仅仅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盖章,这些法官也因此被戏为“橡皮图章法官”(rubber stamp judges)。在这种制度下,诉讼中弱势的一方往往主动选择认罪和解。在美国,大约有95%的联邦案件都以这种庭前和解的方式解决的。这种制度实际上赋予了美国执法机构和检察官巨大的权力,他们可以利用国家的强大权力而让被告不得不选择辩诉交易的庭前和解。作为个人或企业的被告,尤其是外国人和外国公司,面对美国强大的国家权力,很难忍受漫长的诉讼负担。案件调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企业始终处在诉讼的不确定性之中,而诉讼一旦被媒体报道,就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和投资者的信心。更重要的是,如果企业选择与美国当局进行司法对抗,美国政府就会对企业在美国的经营施加压力。因此,绝大多数跨国企业根本没有选择,只能服从美国执法机关的命令而选择认罪、认罚。实际上,大多数这样的案件不是由法官审判解决的,无论是西门子还是阿尔斯通,或者法国巴黎银行等跨国公司都是与美国执法机构,如司法部、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签署协议认罚和解的。(强世功 |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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