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大家已经很熟悉,因为这是和受贿相对应的。在反腐的高压下,也一定会有更多的行贿案例被曝光,公款行贿更是遭人口舌。广东茂名腐败窝案中的镇长为升官贷款凑钱行贿官员受到严肃处理;而河南周口一检察长,行贿后还能当反腐官员,煞是讽刺;最近被爆出湖南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邓荣卿受贿一案虽未火线提拔,却是平级调动,更引来声声质疑。
官员离职送纪念,为新人官员接风洗尘;红白喜舍、节庆日、评比、拉项目等都是行贿的好时机,并常常是集体研究,冠冕堂皇言之:“这是为公家办事”,广而告之。在一些人看来,考虑到这种“因公行贿”的“公心”因素,应对它网开一面,至少要从轻处罚,这种谬论还得到不少人的认可和支持。这一做法表面上“惠及”行贿的单位,也让具体的经办人获得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实则却是使国家或集体的资产以公事的名义流失到私人之手,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公款行贿,实质是慷国家之慨,为自己铺路的违法行为,应该追究行贿者和受贿者的责任。然而,在对腐败零容忍的形势下,有的犯了罪下场悲惨,有的却能全身而退,莫非存在选择性执行的空间?公款行贿,算不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