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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如何去地方化、行政化?

发布日期:2014-04-10    浏览次数:2385

  

        自2004年开始,中国启动了第一轮司法改革;2008年,又启动了第二轮司法改革;近日,随着最高法制定、实施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马上出台,第三轮司法改革也即将启动。前两轮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行,都是在既有体制框架下的工作机制改革,而第三轮司法改革则可能涉及体制,很多专家予以期待,主要集中在去“地方化”和“行政化”。地方化和行政化一直是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因素。“地方的”法院和“行政的”法官,使得法院带上浓厚的行政色彩,积弊丛生。当国家设立在地方的法院成为“地方的法院”,法院难免受到地方行政权力干预,有的甚至成为地方行政权力的角力场;当法官有了官阶,办案需经过层层签审,审判成审批,就难免滋生官僚主义,亦无法避免权力寻租。如果能下工夫狠抓“地方化”和“行政化”,司法公正将迎来崭新的春天,不过当前者触及地方行政利益,后者动了自己的奶酪时,顺利改革当属不易,如何披荆斩棘、破釜沉舟成为关键。如何去地方化、行政化?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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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滨2023-01-20

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安全的社会环境、更优美的生态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键要靠发展,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人民法院务必树牢大局意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主动把法院工作融入大局、积极服务大局,以优质高效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努力营造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④要求,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坚持公正高效办理案件、处理纠纷、化解矛盾,使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违法犯罪受到依法惩处,引领全社会形成尚法崇德、依法办事、合法行权的宜商环境。要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要发挥好破产审判在市场资源配置、企业救治等方面作用,助力危困企业脱困重生;要深化“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促进优化政务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案件;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千方百计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要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努力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加大对涉枪涉爆和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重大经济犯罪、跨境犯罪、网络犯罪以及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传销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常态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注重追赃挽损,坚决保障老年人财产安全;扎实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司法领域“急难愁盼”问题;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化解极端案(事)件隐患,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作者:黄海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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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康2022-10-08

司法的天平不容肆意拨弄,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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