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的历史看,腐败不是近代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只是到了现在,腐败问题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加剧。腐败是社会的毒瘤,不仅损害政权的合法性,而且严重影响经济发展。我国政府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反腐倡廉建设,但是腐败现象总是“春风吹又生”,以权谋私、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等其他不良现象大量存在。究其根源,我国反腐工作不彻底不深入,需要将腐败关进法律牢笼,接受最严格的法律制裁。
在这方面,英国的反腐败的司法惩处值得我们学习。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反腐法律的国家,他们的第一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于1889年就颁布,还有一部《防止腐败法》。这些专门性防腐法对公共机构人员在公共交往中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主动或被动受贿赂均被认定为腐败行为,将接受罚款或者剥夺政治权力等惩罚。我国只有一部分反腐败地方性法规,还未上升到全国的专门性法律高度,只有把“腐败”关进法律牢笼,才能实现真正廉洁。你认为有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腐法?反腐法中可以对官员的哪些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有了反腐法,真正廉洁能实现吗?一共有人参与 条评论
持续扎紧“不能腐”的笼子。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出台的党内法规制度,协助省委及时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同步做好本级纪检监察制度规定的“立改废释清”工作。常态化加强对党章党规、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铁规发力、禁令生威。紧密结合贵州实际,巩固拓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积极探索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督促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推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高质量监督促进高效能治理。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反腐关口前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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