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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规定:“通过美元进行交易,用美国域名网络发出的电子邮件”等都可以定罪,那各国还敢放心使用“美元”与邮件吗?

发布日期:2020-10-07    浏览次数:5457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是美国制定于1977年的一部单行法。按照字面意思可以直译为“海外腐败行为法”。前阵子TikTok这款风靡海外的视频软件,因“威胁美国国家安全”遭到美国政商界“整治”,眼看就要被迫卖出。听闻消息的日本导演竹内亮感慨,这像极了上世纪80年代美国对日本企业的打压。

         我们知道,美国有一套看家本领:经贸搭台、司法唱戏、大搞长臂管辖。什么意思呢?简单说,美国制定了法律,只要他国企业和个人与美国有这些联系,比如通过美元进行交易,用美国域名网络发出的电子邮件,美国便可从犄角旮旯翻出法条“制裁”他们。对此,《共绘网》想问:那各国还敢放心使用“美元”与邮件吗?故建议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应尽量少使用“美元”,多与当地采用“人民币”结算,以防不测?如果您有何锦囊妙计可以安邦治国平天下,赶快来《共绘网》评论区参与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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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人参与  条评论

一生欢歌2022-09-07

超限战已经打响,网络本是造福人类的,而美国他们的做法真让人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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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fsa2022-06-09

咱们支持加州独立吧!起诉美国政府,全面封杀美国软件......拿着鸡毛当令箭,无不无聊。加快部署国产操作系统吧,我们爱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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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进福2021-04-13

分析的很到位,我看了整整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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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htrt2021-04-06

致命的PPT:那份被视为铁证的PPT是2013年汇丰约见孟晚舟时,孟晚舟为说明与伊朗的贸易为正常交易做所的。香港星通公司曾是华为子公司,孟晚舟曾出任其董事,但2007年时华为就清空了星通股份,两年后孟晚舟辞去董事职务,华为与星通变成了正常的贸易关系。 在美国提供的指控书中,汇丰称香港星通的交易信息只有基层业务了解,但基层业务员没有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所以他们不知情。汇丰会判断交易安全是受孟晚舟2013年PPT做讲解误导。孟晚舟故意让他们面临违反美国制裁禁令的起诉,构成欺诈罪。 然而,汇丰作为承接外汇结算的公司,既有华为与星通之间的账户数据、往来邮件,也有华为2010年发送的相关年度财报,不可能像起诉书中陈述的那样对两个公司与孟晚舟之间的关系不知情,更不可能在2013年让孟晚舟去公司对此做说明之后被孟晚舟误导。无论就华为、星通长期合作,不可能隐瞒交易信息的实事进行狡辩,还是汇丰上下级信息阻塞的内部管理弊病,在逻辑上都漏洞百出,只是转移罪责的诡辩,印证的只有一点——汇丰与美国狼狈为奸,构陷孟晚舟。而更恶劣的是,据孟晚舟方确认,美国起诉书中提供的PPT不是原版,能证明其未在星通交易上诱导汇丰的内容刚好被删掉了,与当年她表达的原意不符。无论是汇丰提供了缺失文件还是美国进行了修改,这份被视为铁证的文件都是存在误导性的伪证。(来源:趣史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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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hjff2021-01-22

如果美国执法部门对全球跨国公司的“司法扫描”中,某个企业亮起红灯警报,企业内部就会立刻聘请美国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展开地毯式的全面合规审查和内部听证,以便帮助公司梳理各项业务,判断哪些业务是安全的,哪些业务是有风险的,哪些业务涉嫌违法必须停止的。如果美国的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和取证,也要委托美国大型律师事务部门调查。当美国执法机构向相关企业传达了“涉嫌”违反某项法律之后,企业就需要向美国司法机构提交相应的澄清报告。因此,跨国企业从日常合规审查到遇到风险警报的内部听证乃至最后给美国执法机构提供的内部调查,都是由美国律师来承担的。这些庞大调查费用动辄几千万美元。不仅如此,这些律师进驻企业之后立刻摇身一变为“钦差大臣”,他们可以查看企业的所有信息和记录,包括董事会的记录,公司内部的往来邮件、与客户的往来邮件,他们还可以要求每个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来说明情况,而且他们谈话记录都不需要谈话者最后确认签字。在整个过程中,企业必须采取透明和坦白的配合立场,而且是越透明、越坦白才能获得美国的谅解,如果企业有所隐瞒,就会因为“欺诈”而重罚,就像美国处理中兴通讯事件那样。 因此,这些由企业高薪聘用的律师团队所扮演的角色既不是企业的辩护者,也不是美国政府的起诉者,而是游走在二者之间,并最终要赢得美国执法者的信任。尽管美国律师机构反复强调自己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但人们并不清楚哪些美国律师就是中情局的线人——就像中兴通讯雇佣的犹太律师究竟是不是美国执法部门的卧底呢?(强世功 |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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かかあでんか2021-01-18

美国最先在联合国提出通过打击腐败的国际公约。但其他国家很快意识到这是一个法律陷阱:美国拥有庞大的司法机构和全球司法行动能力,打击腐败的国际法化就意味着赋予美国司法机构域外执法的权力。美国政府后来又希望国际商会接受其主张,但也没有效果。既然联合国道路走不通,美国就绕开联合国,游说它可以影响和控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终于1997年通过了打击在国际经贸中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公约,该公约基本上照抄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内容。这样美国司法的“长臂管辖”原则就通过《海外反腐败法》及其国际法化,名正言顺地伸向了世界各国。从此,任何国家的企业只要与美国发生某种关联,比如用美元交易,甚至包括使用的电子邮件服务器在美国,都成为这个美利坚法律帝国“长臂管辖”下的臣民。(强世功 |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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