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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可否“夫妻同罪”?

发布日期:2015-10-12    浏览次数:4035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生的港湾,事业的摇篮。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家庭的作用不容低估健康的家庭是抵御腐败的屏障,“病态”的家庭往往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领导干部位高权重,手里掌控着许多的社会资源,有形的、无形的影响无处不在,难免会有人攀龙附凤,挖空心思也要与领导拉上关系。这样一来,用“糖衣炮弹”腐蚀领导干部的“后院”自然而然也成了与领导套上近乎的必用手段。很多贤内助们突破底线,对不法行为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甚至是包庇、故意纵容,甚至配合上演“高官丈夫前台扮黑脸,妻子幕后收黑钱”大戏。要遏制“全家腐”现象,减少贪污,对于贿赂行为“夫妻同罪”或许也是良策之一。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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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山水水2023-10-17

拭目以待吧!静等真相结果,也希望全国普查类似的烂尾,抓出蠢虫,严格法办!没有敬畏之心,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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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盛世2022-10-08

如果一个地方的官员大多都是近亲繁殖,自己家的亲戚在各个部门都有,很难不腐败。一个是官员选拔任用制度问题,要打破终身制。还有一个是对监督,尤其是社会监督的重视问题。法治之路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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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哥2022-09-03

这篇文章深深的给我上了一堂课!原以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是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特别是夫妻之间更应该如此,谁知道嫁给一个不讲理,没有素养的男人,让这一切都变成了你的懦弱,生从这样,想学也学不会[快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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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2022-06-22

说得好!一直顶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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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trere2022-01-10

案例4:2021年3月3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蒋旭升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蒋旭升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蒋旭升利用担任江苏省国际信托公司副总经理、省国信集团副总经理、省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省软件产业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8万余元。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旭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宋文阁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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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微波2021-08-26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山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刘新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刘新云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交“政治骗子”,热衷政治投机,造成恶劣政治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弄虚作假骗取学历,违规配备、使用秘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滥权妄为造成重大损失。刘新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新云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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