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指“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我们知道,作为政府公务员或国会议员,其本身具备独特的素养。熟悉市场经济规律,能在宏观上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调控。其在做任何一项工作,其得到的效果都是使得社会服务更便利、更便捷。但如若政府官员参加商业活动,我们很难区分他们有没有利用自身权利,来谋取利益。因此,为了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共绘网》建议各国应有效监管:政府公务员、国会议员等不能身兼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