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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到期后,我们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09-23    浏览次数:1828

         房屋产权年限指的是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寿命通常长于这个年限。这个问题对于私人购房尤其显得重要,不少业主在购房时不禁产生疑问:当使用期限到了之后,房子还属于自己吗?

        中国房屋产权期限是如何界定的?居住用地7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即使开发商及时进行房产开发,根据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我国目前所有的商品住宅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70年后,产权该怎么办”的难题。70年后,我们看着自己的房子却无家可归……你能说得清吗?事关你我,请你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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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房地产产权制度原沿袭英国的土地产权封地体系(Feudal System)。根据英国普通法,在这种封地体系下,所有的土地产权绝对地归政府或国王所有,任何个人对房地产没有所有权,仅仅只是一个租户,在君主的授权默许下,具有一定限度的使用和占有权利。经过17世纪的一系列的社会变革,封地制逐步演变成现有的房地产的自由拥有制(Allodial System)。房地产产权的自由拥有制得到了美国宪法坚定的保护,房地产产权的私有制不再受到原封地制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独立房地产产权

        1、自由拥有的产权(Freehold Estates)。 产权人在自己的有生之年或更长的时间(永久性)拥有的房地产权利。

       (1)绝对所有权(Fee Simple Absolute)。其法律解释为:绝对所有权是一种赋予房地产所有者的全部产权,在其有生之年对房地产具有绝对的、无条件的处置权,并可根据遗嘱让渡给其继承人或法律代表人。绝对所有权是一般人所想像的房地产的最大的权利,它由所有者绝对控制,但要受制于政府在房地产权上的权力(Government Powers)

       (2)可废止的所有权(Fee Simple Defeasible)。也称为有条件所有权。指所有权的存在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一旦条件未满足,其所有权可能被废止。可废止的所有权有二种形式:

         A、可决定的所有权(Fee Simple Determinable)。假设有一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上注明:“此物业只能用做学校用途,只要有学校在这个物业上存在,其转让的所有权将一直有效”。这种所有权可能永久存在,也可能当特定条件未满足时(如学校建筑不存在时)被废止。

         B、即时生效限制的所有权(Fee Simple subject to Executory Limitation)。房地产转让人可依据此项权利,在受让人为满足其设置的特定的转让前提条件时,将房地产所有权以即时生效的方式自动转移给第三方。

        (3)限定继承的所有权(Fee Tail)。根据此项权利,房地产转让方可注明房地产所有权归受让者及其后裔所有, 受让方可在其有生之年拥有该房地产,一旦死后,必须将房地产的所有权传给其直系后裔(儿女、孙儿女),不能让渡给家庭以外的人。 如果受让方死后无后裔的,该房地产将归还原转让方。

        (4)有生之年的所有权(Conventional Life Estates)。根据此项权利,房地产所有者的所有权仅限于其有生之年,一旦死后,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即时消失。寡妇产(Dower, 丈夫死后妻子运用法律手段继承得来的房地产权利)、鳏夫产(Curtesy, 妻子死后丈夫运用法律手段继承得来的房地产权利)、家园产(Homestead, 只限家庭占有的土地)属于此类权利形式。如有生之年的所有权的所有者要出售该房地产, 购买者对该房地产的权利仅限原所有者的有生之年,在原所有者死后其房地产所有权自动消失。有生之年的所有权给所有者提供了使用、占有的权利,但控制了其最终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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