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的共同关切,缔约方在制定政策和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应当尊重、促进、考虑到它们各自在人权、健康权、土著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民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群体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权利及代际公平方面的义务,
- 申明就本协议处理的事项在各级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得信息与合作的重要性,
- 认识到按照缔约方各自的国内立法使各级政府和各行为者参与处理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巴黎协议》P2,联合国2015年出版)
2015年达成的《巴黎气候协议》离生效近了一大步。2016年9月3日,两个主要参与方(此处称缔约方)中国和美国批准了该协议。
这份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议是在G20杭州峰会上获得批准的,之前奥巴马总统和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作了宣布。人们普遍认为此举有象征意义,它不仅是世界最大两个经济体批准了协议,而且全球40%的碳排放来自中美两国,其中中国占25%,美国占15%。
按照《巴黎协议》第21条,中美宣布批准也有重大意义:
- 1. 本协议将于至少55个参与国(其排放量占比超过全球的55%)递交签署、批准或加入文件当日后的第30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至少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55个国家正式批准,这份协议才能正式生效。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信息,在中美批准协议之前,已经有23个国家批准了协议,但这些国家仅占全球碳排放量的1.08%。
在协议第2条,特别是第2条的(a)、(b)、(c)条款中,《巴黎协议》申明了其目标和消除贫困的目的,承认顺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及后果的必要性:
在加强《公约》的实施,包括其任务与目标的执行方面,联系可持续发展和努力消除贫穷,增强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包括:
- (a)将全球平均温度遏制在不高于前工业化时期2摄氏度,谋求将温度增长限制在不高于前工业化时期1.5摄氏度,如此才能大幅降低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和影响;
- (b)增强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顺应能力,在不威胁粮食生产前提下培育气候顺应能力和低温室气体排放式发展;
- (c)资金流动与低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顺应发展道路相适应。
批准2015年《巴黎协议》消息的宣布,为全球减排努力的历史性发展铺平道路,虽然在批评人士眼里它姗姗来迟。不管怎样,鉴于当前全球温室气体水平,全球变暖给环境带来的显著影响(以及当前的欧洲移民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是源自气候变化的不良作用,源自漠视解决当前气候与环境问题的必要性而导致的经济及其他深远后果,这比批评一些国家为解决问题付出的努力更重要。与其抨击最近才批准《巴黎协议》的缔约方(这样的国家应该被称赞),倒不如鼓励(尚未批准协议的)其他国家也来做同样的事。
《巴黎协定》更值得注意的要点是:
• 必须每五年进行一次盘点。
• 必须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零净排放。
• 2020年之前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未来还有更多资金承诺。
• 协议生效后,批准协议的国家至少三年后才能退出。
特别是第13条(7),即必须不断更新信息。正如《巴黎协议》第4条所规定的,这对评估“国家自定贡献”至关重要。虽然占全球碳排放大头的主要经济体被要求采取更多措施减少温室气体和环境污染,但其他国家也受到了批评,因为它们没有拿出相应比例的减排和控制污染举措。
《巴黎协议》第13条(7)规定:
7.各缔约方应定期提供以下信息:
(a)提供国家人为排放温室气体的来源及消除清单,采用气候变化政府间小组接受且各方参加的巴黎气候大会所达成的《巴黎协议》约定的正确方法;
(b)根据第4条实施和达到国别排放目标的可追查的信息。
某些缔约方或许认为,其应对全球环境污染的做法受到了不公正的批评,那么,它们对《巴黎协议》强大且更加令人信服的承诺,就是批准这份协议。当然,协议的成功落实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方对协议的合作、协调与竭尽全力。
正如协议第21条所表明的,协议的生效及其效果会受到各方的参与及参与程度的影响和左右。希望美中两国的行动成为其他所有大小签约国和缔约方批准协议的动力,推动并加快协议的生效。
协议条文的生效,必须有占排放量55%的国家批准,目前已有25个国家批准,占全球排放量的41%。至少其他30个缔约方,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印度、德国、俄罗斯、巴西、加拿大、法国和墨西哥等,它们的批准将对协议生效产生更大推动作用。2015年以来已经取得巨大进展,2016年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喀麦隆、库克群岛、朝鲜、马尔代夫、瑙鲁、挪威、秘鲁等国批准了协议,加上之前的国家,共有23国批准了协议。
美国和中国的加入非常鼓舞人心。正如这两大协议缔约方所表示:
“这也许是我们最终决定拯救地球的最佳机会……是我们处理可能最终改变地球的问题的唯一最好机会……历史会证明今天的努力是多么关键……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作者:玛丽安•奥乔(Marianne Ojo),美国乔治梅森大学客座教授)【来源:能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