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古装影视作品,往往会觉得以前的君主金口玉言,口出为敕,口含天宪,是吧?皇帝如果心血来潮,或者想办某一件事,就会喝一声:“传———拟旨!”然后口授一道圣旨。圣旨写出来,马上就是效力至高无上的法律,谁敢有异议,就是“抗旨”的大罪。假如你相信这是真的,那你就被狗血电视剧带进阴沟里了。
事实上,君主的诏书从草拟到生效,通常都需要经过非常严密的程序。我们以宋朝为例,来看看正常情况下,所谓“圣旨”的出台流程。所有的圣旨,都是以君主的名义发布,君主当然有权力直接授意拟旨,但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宰相机构先将意见写成札子(这个意见往往要经廷臣合议),进呈皇帝,获认可,再授意草诏。
不管这旨意是来自皇帝本人,还是出自宰相机构,按照宋朝的制度,当它进入草诏的程序,一般都归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元丰改制前为知制诰)起草,并不是说皇帝指定哪个亲信太监大笔一挥就成。
元丰改制后,中书舍人的职责有二,一为“制词”,即根据皇帝的旨意(这叫“词头”)起草诏书。但宋代的中书舍人又有一项特权:如果他觉得“词头”不合法度,无论这词头出自皇帝的意思,还是宰相的意思,他都可以拒绝草诏,这叫做“封还词头”,是宋朝法律明确赋予中书舍人的权力:“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
中书舍人若“封 还 词头”,而皇帝又固执地非要下诏不可,那么可以由次舍人草诏,但次舍人同样可以“封还词头”。理论上,只要中书舍人达成“拒不草诏”的一致意见,便可以将一道不适宜的诏书“扼杀于萌芽状态”。
不妨来看一个例子: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参知政事王安石欲将自己的亲信、新法的支持者李定破格提拔为“监察御史里行”,皇帝也同意了。但李定这个人人品很坏,声名很臭,知制诰宋敏求即拒绝起草任命李定的诏书,封还词头,并于三天后辞职;接替他的另外两名知制诰苏颂、李大临,也以“爱惜朝廷之法制”为由,再次封还词头。为让李定顺利通过任命,神宗与王安石免去苏颂与李大临之职,任命听话的人当知制诰,总算将李定弄进朝廷当了御史。
如果负责草诏的中书舍人认为词头并无什么失当,或者他懒得多事,总之将诏书起草好了,也写得很漂亮,便可以进呈皇帝“御画”(签署画押),“录黄”(抄在黄纸上)行下。但这不代表诏书就能够顺利地颁发下去,还要经中书舍人“宣行”,这就涉及到宋代中书舍人的另一项职权:“授所宣奉诏旨而行之。”
由于草诏的中书舍人与宣行的中书舍人未必是同一个人(因为中书舍人是轮值的),如果宣行的中书舍人认为诏书不当,他还有权拒绝“署敕行下”,即拒绝在录黄上签名,实际上就是驳回诏书。元祐元年(1086)七月二十九日,时任中书舍人的苏轼就驳回了一道计划“给散青苗钱斛”的录黄:“所有上件录黄,臣未敢书名行下。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如果负责宣行的中书舍人并无异议,便可签名表示通过,这叫做“书行”,再由中书省长官(宰相)署名,发至门下省审核。
负责审核录黄的门下省机构是给事中(元丰改制前为“封驳司”)。给事中如果认为诏书不当,也有权力封驳。宋代给事中封驳诏书的权力也是法定的:“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即将录黄驳回去,不予通过。
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南宋初,有个叫做王继先的御医,因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为“武功大夫”,旨下,被给事中富直柔封驳,因为这种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术官法”。高宗说,“这是特例,继先诊视之功实非他人比,可特令书读行下,仍谕以朕意。”富直柔不屈不挠,再次封驳。最后高宗不得不“屈意从之,所有已降指挥可更不施行”。
给事中如对录黄没啥意见,便签署下自己名字,表示审核通过,这叫做“书读”。给事中若未“书读”,门下省长官(宰相)先签名,则为“违制”。显然,中书舍人不“书行”、给事中不“书读”,都对皇帝的圣旨构成了合法的封驳:“凡事合经给事中书读并中书舍人书行者,书毕即备录、录黄过尚书省给札施行。如不可行,即不书而执奏,谓之缴驳。”
一道诏书经过中书舍人“制词”、“书行”与给事中的“书读”等三道关卡之后,如果都没有发现问题,就可以成为正式的政令,交给宰相机构的分支———尚书省执行了。但这里我们还要补充一点:作为正式政令的诏书,必须有宰相副署。宰相如果不副署,诏书也无法生效。北宋初乾德二年(964),范质等三位宰相同日辞职,宋太祖随后任命赵普为相。但在颁发任命诏书时就碰上了程序上的麻烦:诏书没有宰相副署,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范质等宰相又已经辞职。太祖想从权,对赵普说:“朕为卿署之可乎?”赵普回答皇上:“此有司职尔,非帝王事也。”最后,还是由领有“同平章事”(宰相职务)衔的开封府尹赵匡义副署,才签发了这道诏书。
诏书生效之后,如果再发现诏书有失当之处,该怎么 办 ?还 有 最 后 一 道 关卡———台谏。台谏拥有论列政令得失、审查诏书乃至追改诏书的法定权力:但凡“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逾制、诛求无节、冤滥未伸,并仰谏官奏论,宪臣弹举”。说到这里,要将前面提到的李定那个例子补述完整:宋神宗与王安石虽然通过更换知制诰的办法,终于如愿以偿地将李定任命为“监察御史里行”,不过,御史陈荐、林旦等人随后又以李定拒绝为母亲丁忧为理由,展开对李定的弹劾,最后迫使李定狼狈辞职。
现在我们可以总结出宋朝时一道诏书的出台程序了:皇帝授意词头———中书舍人起草(此时中书舍人有权封还词头)——— 录黄行下——— 中书舍人宣行(此时中书舍人有权封驳录黄)——— 给事中审核(此时给事中也有权封驳)——— 宰相副署(宰相若不副署,则诏书无法律效力)———台谏弹劾。在整个流程中,各个环节都对君主的权力构成制度性的监督与制衡。以为皇帝就可以口含天宪,那是狗血电视剧与“封建专制”历史叙事塑造出来的想象而已。
当然,宋代的君主也可以绕过中书舍人草诏、给事中审核等法定程序,也不用宰相副署,直接下诏,这叫做“手诏”、“内降”、“内批”。历史上也不鲜见。然而,这类私旨在法理上并不具备合法性,所谓“不由凤阁鸾台,盖不谓之诏令”也;政府也完全可以拒不执行,“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宋仁宗朝时,宰相杜衍对皇帝私自发下的“手诏”,一概不予放行,“每积至十数,则连封而面还之”,皇帝也拿他没办法,只好称赞他“助我多矣”。
(作者:吴钩,文史学者)【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