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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戾气漫溢症结及其破解

发布日期:2018-06-29    浏览次数:948

导读:戾气漫溢的原因在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失衡。“暴戾资本化”之后,越是手段暴戾,越是要价高昂,越是利润丰厚,而一旦戾气获得市场对价,就有了自己的“造血机制”,必定愈演愈烈。

【关键词】社会戾气 社会心态 暴戾 症结

 

近年来,“暴戾”或“戾气”这个国人原本生疏的字眼越来越多地占据了媒体的重要位置。论事由大小,既有欠薪不还,还雇佣黑社会残害讨薪农民工,也有公交车上长者为座位殴打中学生;论相互关系,既有亲人相残,同室投毒,也有为泄私愤,滥杀无辜;论行事风格,既有医院里打砸的,也有网络上喊杀的;论肇事者身份,既有公务员暴力执法,也有个人为“维权”而自焚,不一而足。一时之间,“温良恭俭让”不见痕迹,争强斗横却“蔚然成风”。戾气漫溢之下,不能说人人自危,至少令人心生疑惑:这股戾气从何而来?中国人相信“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何以经济高速发展多年,绝大多数人生活水平都有明显提高的当下,人文底线却一再被突破?中国社会到底怎么了?

要认识戾气事件何以多发,必先搞清楚其性质。在法学家看来,所有戾气事件都是对法律和法治的挑战,所以既是一个法律保护公民力度不足、也是一个法治强度不够的问题。在心理学家看来,个人超出正常行为边界,行事不讲道理,执意追求极端效果,是个人心理失控的表现。在经济学家看来,戾气漫溢是因为行恶能带来收益,社会存在“戾气资本化”的内在逻辑。在思想政治工作者看来,善恶不分,道德不彰,人性之恶无所抑制才是原因。而在政治学家看来,贫富分化之后,阶层之间利益冲突缺乏规制,才导致戾气四处漫溢,如此等等。各个学科都有各自对戾气事件性质和成因的看法,但在社会学看来,戾气事件的本质与成因首要的是社会与个人关系失衡,是社会失序导致了个人失控——戾气表现在个人身上,但其根源在社会结构之中。


社会与个人关系失衡的主要表现

舍公力而取私力救济;追求无底线的杀伤效果;反社会性质;暴戾资本化

第一,所有戾气事件都采取了“非制度性手段”,也就是放弃社会规定的正常手段,而力图“以个人方式解决个人问题”,不仅普通百姓随便采用打斗、凶杀、自焚甚至纵火等极端手段,就连一些本该知法守法的官员也放着法律途径不走,而雇佣不良之徒,使用黑社会手段,来实现行政目标。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最后只能导致暴力的不断升级。在任何社会中,冲突都是难免的,但一个正常的社会必有控制冲突的办法,其中制度化的公力救济能以最低成本帮助个人脱困,维护公共秩序。如今,国人舍公力救济,而取私力救济,说明个人对于制度性设置没有了信心,社会与个人关系已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崩塌。

第二,自古以来,即便私力救济,也讲究“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个人内心总存在一个底线,或曰“对等待遇”原则。但在当下,许多戾气事件的当事人往往“追求无底线的杀伤效果”,不顾“有冤伸冤,有仇报仇”的常理,放任行为后果,为个人些许不利、不快,就可以杀人害命,甚至拿无辜者开刀。个人有报复心,本属于“人之常情”,但任何社会都有一套文化价值观,所谓“天理”即是为个人行为设置的底线,为的是使人在心智失常的当口尚能“良心发现”。但在雇人挑断要求索还欠薪的农民工脚筋的企业主、屠刀砍向幼儿的凶手、纵火公交车的肇事者那里,作为社会基本要求的文化约束已荡然无存,个人无所顾忌地宣泄最原始的报复快感。

第三,在一些如砍杀幼儿、公交车纵火等恶性程度极高的戾气事件中,当事人所作所为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其伤害范围已超出特定对象,而是不加选择地伤害无辜者,目的只是为了制造公众恐慌,扩大社会效果,施压于政府。如此行径具有鲜明的“反社会性质”,更加证明个人与社会关系失衡已经到了个人直接挑战社会的地步。

第四,除了部分完全丧失理性,被绝望所控制的施暴者外,许多戾气事件中分明存在着“理性人”,即借戾气事件牟利的个人、组织。无论在替工伤得不到赔偿的农民工追偿,还是在为患者争取最多医院补偿,或是在帮政府拦截上访者中,我们都可以发现一些个人或组织借“暴戾”而渔利的现象。“暴戾资本化”之后,越是手段暴戾,越是要价高昂,越是利润丰厚,而一旦戾气获得市场对价,就有了自己的“造血机制”,必定愈演愈烈。到这一步,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失衡就开始进入“自我再生产”阶段,如不加以遏制,势必越走越远。


戾气事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旧体制打满“补丁”却未自动转化为新体制;政府“效率第一”偏好;公共利益部门化;传统话语体系或意识形态时常处于失语状态

如果说戾气漫溢的原因在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失衡,那么其失衡的深层次、结构性的原因又是什么?厘清这一问题,还需回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结构变迁的基本路径上来。

首先,改革是一个“除旧立新”的过程,必定要求破除原有的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在不断摸索中寻找一条新路,“摸着石头过河”不但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中国30多年的发展证明了这一方略的合理性。问题在于,“摸着石头过河”是以创新探索的当下有效性为标准,只要行得通的就是合理的,其结果是旧体制打满了“补丁”,却没有自动转化为新体制,最后难免造成制度层面的“碎片化”效应。而且,“河里摸石头”久了,习惯成自然,容易让人忘了过河最好的办法还是架桥或建隧道。原有的制度性设置被废除或无疾而终,新的制度架构及其运作机制或迟迟建不起来,或因不完善建成之后难以运作,如此等等,是当下种种社会问题的共同原因。从“历史遗留问题”越积越多,上访制度漏洞百出却既难以健全、也无法废止,到官商不勾结难以成事、而勾结之后又坏事居多,再到“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等等,改革以来民众总结的这些“普遍规律”,无不在提醒人们只有不顾及制度规定才能“获得成功”的现实。制度不存在或不起作用,自然激发各人竞相 “以个人方式解决问题”,也鼓励了通过“暴戾化”来发财和“维权”的积极性,戾气事件也因此而高发。

其次,中国改革既采取了“效率优先”的原则,又采取了政府驱动的模式,两相结合造就了政府的“效率第一”偏好,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权力机构以维护公平为首要职责的原则。为了发展经济,政府不但未能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端平一碗水”,还为了提高GDP增速而直接介入市场,裁判员成为运动员,导致市场原有的“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特性被过度强化。从不给合理补偿就让国有企业职工强制下岗、居民物业被强制拆迁,到农民工被欠薪得不到行政和司法机关出面维权,再到医保投入不够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工薪阶层血汗收入被高房价榨取殆尽……政府相信“以目的证明手段的合理”,全力推动经济发展,造成全社会公权力缺位和公平正义缺失的状态,个人得不到公力救济,只能选择私力救济,无所约束的戾气因此漫溢开来。

再次,在行政主导的中国社会结构里,对政府和官员的约束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但改革以来,为了刺激地方政府和官员推动经济增长的积极性,“放权让利”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不是释放了民间资本的空间,而是给了官员更大的“自由运作”空间。自上而下的约束放松了,自下而上的约束却没有及时建立,大量人为设置的行政审批和自行其是的收费项目,让各级政府和不同部门迅速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公共利益部门化”之后,与民争利的现象也愈演愈烈。在强大的公权力和肆意扩权的行政官员面前,不在同一条利益线上的个人大批沦为权钱交易的牺牲品。(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成为政府变现土地的同谋的购房者发了大财,而居所或土地被政府和开发商看中的居民及农民,则在强制拆迁或征用中利益受损。)在违规但不受制约的官员手中,公权力成为个人的直接对立面,个人在无力对抗公权力、更无法通过公力救济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困境中铤而走险,做出极端行为,甚至直接挑战政府。于是,反社会的自焚、纵火、滥杀无辜便成为一部分失去理性者的终极手段。

与此同时,因为公共秩序的失范影响了经济发展,所以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始终强调“稳定压倒一切”,试图以强力规范秩序。不考虑社会效应地发展经济和不加区分地强调稳定,二者结合后便催生出一个奇特现象:一方面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各级政府什么手段都敢用,无所顾忌;另一方面只要能够保持稳定,确保经济发展大局不被破坏,什么条件都敢答应。GDP增速和稳定状态成为各级政府考核的两大核心目标,官员所有关心点都聚焦于“发展与稳定”之上,“花钱买太平”成为重要的维稳策略。然而,官员所重视的,恰恰就是民众的博弈筹码,“维稳”既然成了官员的软肋,必定也成为个别胆大妄为者的杀手锏,各种以制造不稳定为要挟的手段应运而生,从群访、医闹到纵火、滥杀无辜,目的或者是借官员平息事端的迫切心情,而肆意勒索“赎金”,或者借把事情搞大,掀起舆论波澜,向当事官员乃至中央政府施压或报复,戾气事件因此变得多发、复杂而且性质更趋严重。

最后,作为“隐形的公权力”,传统的话语体系或意识形态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失去了效力和功能,甚至时常处于失语状态,无法对巨变后的社会秩序和利益格局及时加以合法化,从而导致在市场竞争中失利的个人心生不满,并泄愤于他人或社会。改革开放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释放了民众改变自身处境的强大动力,这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驱动。但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只有面向奋斗者和成功者、而没有针对失败者的意识形态。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是国企的主人”与改革开放后某些经济学家宣扬的“中国经济发展必须牺牲三千万国企职工”之间没有任何衔接和过渡,从下岗失业、经营者持股、管理层收购到国企内部“三六九等”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相差悬殊等等,这些都没有也无法得到现有意识形态的辩护。而没有辩护就得不到认同,今日中国普遍的“仇富”、“仇官”由此而起,因为弱势者并不认可自己的弱势地位源自于自己的无能,相反持有强烈的被排斥、被欺骗、被剥夺之感,“社会不公不义”成为他们对自身失败的最好解释。由于失败者得不到社会怜悯,甚至得不到自己的原谅,寻找比自己更为失败的人作为心理上“自我救赎”的对象,让弱势者举起屠刀刺向更弱的弱者。从强势者到弱势者到更弱势者,再通过反社会行为折返到强势者,一条自我强化并循环往复的戾气之链便由此生成并持续生长,暴戾事件因此层出不穷。


以新一轮改革走出戾气漫溢,构建社会和谐

戾气事件频发某种程度上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难以完全避免的成本,但这不等于说,如此成本尤其是成本如此之高就是可以无视的。如果说某些成本已是既成事实,历史无法从头来过,那么如果我们不希望戾气进一步积累,暴戾事件不至于更频繁、更严重、更恶化,唯一的出路只有加快改革,尤其是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当务之急是尽快将经济发展的目标由发展本身转为服务于民生改善;将政府职责从只关注经济发展的效率改为致力于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平衡,让全体国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将政府部门和官员从自利自肥的既得利益集团,改为服务于全体国民的公共机构,加强法治建设,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缓解官民冲突;将无限度、无止境地抬高资本、权力、名声等社会稀有资源的过多拥有者,扩大社会不平等,改为均衡关注不同阶层和人群,努力实现意识形态的合理化功能,“给奋斗者以激励,给成功者以升华,给失败者以安慰,给绝望者以希望”;将政府包揽公益事业但又不到位,甚至因为过度行政化而导致公益机构失去公信力和“第三次分配”的功能,改为民间力量为主,在法律规范下,便利富裕阶层资源流向贫寒阶层和困难群体的制度化、透明化渠道,促进阶层间、群体间的和谐。戾气事件只是社会紧张的产物和指示器,所以,只有缓解社会紧张才能有效释放消极乃至绝望的情绪和心理,从源头上消解各种戾气事件,重建风清气正、和睦融洽、心态平和的社会生态。


(作者:顾骏,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来源:《人民论坛》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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