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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才不违法?

发布日期:2019-01-11    浏览次数:1349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利息包括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借期(约定借期+逾期)。如图所示。

 

 

 

实际生活中,诸如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各种因素,致使借贷双方书写的借条很不规范,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没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或者约定的利息过高等等,从而当出借方要求借款方还款时发生争议,甚至诉至法院。今天,关于民间借贷中有关的利息问题,我们以问答形式并结合借条样例的方式予以逐一说明。

 

 

 

我国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如何规定的?超过最高利率标准如何处理?

答: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2分利)36%(3分利)为线,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1) 司法保护区: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 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简言之,利息没给的,则可以不给了;利息已经给的,要不回来了。

3) 无效区:即年利超过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即便已经给付了,还是可以讨回来的。

提示:双方在协商利率时,要注意“两线三区”的法律后果。

 

问题一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

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期内利息?

借条样式1: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51231日前。

答:不能。

提示:借款合同一定要约定利息。

 

问题二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

也未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借条样式2: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41231日前。实际情况是,在201412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8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是否可以主张201511日至20158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呢?

答:可以。

提示: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

 

问题三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

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

利率应按多少计算?

借条样式3: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还款期限20141231日前。实际情况是,在201412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8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主张201511日至20158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答:按照年利率不超过6%(即月利率不超过0.5%,也就是老百姓平常说的5厘利)计算逾期利息。所以李四可以主张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限)=4000元。

提示: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不超过年利率6%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

 

问题四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

但约定了逾期利息,

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应按多少计算?

借条样式4: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还款期限20141231日前。若张三不能按时还款,自201511日开始,张三应支付利息。

借条样式5: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41231日前。若张三不能按时还款,自201511日开始,张三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实际情况是,在201412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8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11日至20158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答: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但要注意逾期利息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合法。如借条样式4中,属于双方对逾期利息约定不明,此时应按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逾期利息。借条样式5中,双方约定逾期利率24%,不超过法定的利率标准,合法、有效,故此时应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即,借条样式4与借条样式5中的逾期利率是不同的。概括地说,就是:

1)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确——>按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逾期利息;

2)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约定逾期利率不超过24%——>按约定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故,借条样式4中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限)=4000元。借条样式5中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24%(年利率)÷12×8(逾期期限)=16000元。

提示: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双方可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逾期利息。

 

问题五

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

是否可以主张借期内的利息?应按多少计算?

借条样式6: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张三应在201412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条样式7:现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201412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答: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借期内的利息应根据借贷主体来确定。如果借贷主体是自然人之间,则视为无息借贷。如果借贷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则视为有息借贷。利息要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因此,借条样式6中,应视为无息借贷。借条样式7中,视为有息借贷。

提示:自然人之间借贷,没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贷。除自然人之外的借贷,无论是否约定利息,均可视为有息借贷。

 

问题六

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

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借条样式8: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张三应在201412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实际情况是,在201412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8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11日至20158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借条样式9:现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201412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实际情况是,在20141231日前,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830日,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11日至20158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答: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借条样式8中,因张三和李四对约定借期内的利率约定不明确,视为无息借贷。故,其逾期利息可参照问题4主张。借条样式9中,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四对借期内利率约定明确,但因属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视为有息借贷。故,逾期利息应按最终确定的约定借期内的利率计算。

提示:借条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主张逾期利息时要根据借贷主体确定。

 

问题七

借条中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

或者其他费用,如何处理?

答: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既可以选择性主张,也可同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问题八

双方没约定利息,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反悔,

如何处理?

答: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又要求出借人返还的,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外,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九

双方约定年利率高于36%

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反悔,如何处理?

答: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属于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上述9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实例,编写而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来源:中国普法 律团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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