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涉农扶贫资金直接关系到农村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将面临“涉农扶贫项目多、资金规模大、监督管理面广”的巨大压力。规范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加强对涉农项目中腐败的预防和惩治,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扶持“三农”发展的刀刃上。
目前,由于监管法治不健全,手段方式传统滞后,涉农扶贫中的腐败现象比较突出,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执政党与群众的关系。
一是法律保障亟待加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涉农扶贫项目管理与监督的综合性法规。虽然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项目资金属性制定了管理监督办法、方案和意见,但这些仅为规范性文件,只能对涉农扶贫项目资金按属性进行纵向管理,对跨部门、跨行业的涉农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没有横向管理功能,更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
二是第三方监管有心无力。一是人大预算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审计监督“点”到为止。审计力量不足,涉农扶贫项目资金的审计压力和风险越来越大;项目存在排队审计现象;上级审计周期长、空档多;基层交叉审计、内部审计难过人情关,不敢揭大“毒疮”等现象。三是纪检监察、检察的事后介入,只能对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而很难形成从源头抓起的预防作用。
三是相关监管责任模糊。一些涉农扶贫项目监管制度、规定宏观不具体,模糊难界定。特别是对待“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多用“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类表述,但对于怎么追回被骗、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谁去追回,追回来的资金又怎么分配,怎么追究监督管理责任等,都缺少具体的相关规定或配套制度。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涉农扶贫项目监管的法治化是依法惠农、法治扶农的必然选择,也是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开展扶贫脱贫工作的内在要求。为加强涉农扶贫资金的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强化立法保障。一是积极推动《农业法》和国家各部委办涉农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对农业补贴,建议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基层在开展农业补贴工作时能有法可依;二是以《农业法》为法律依据,以涉农扶贫项目监管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议制定颁布《涉农扶贫项目监管条例》,为涉农扶贫项目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其次,规范规章制度。按照“资金分配规范、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的原则,建议对现行各项涉农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性梳理,修订完善措施办法。配套完善涉农扶贫项目资金财政监管实施细则、审计监督实施细则,把涉农扶贫项目管理与监督的所有行为都纳入法律法规管控的框架之内,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此外,建立大监督机制。人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大监督机制。要严格人大的预算监督职能。要盯住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点,开展重点监控和监督,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时效性。要加大对涉农扶贫部门履职尽责、违规违纪线索移送和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考评验收等制度落实的监督力度。
最后,呼吁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对涉农扶贫项目资金发生问题的,追究申报、审批、实施责任人的终身责任。建议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凡在项目实施、资金监管方面出现问题的,既要对项目业主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也对监管部门进行行政问责,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作者:王济光,全国政协委员,民建重庆市委副主委)【来源:《中国政协》201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