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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权力的傲慢需用好“六招”

发布日期:2017-12-22    浏览次数:981

近些年来,权力傲慢在一些官员身上时有发生,并经常被媒体披露。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权权、权钱、权色交易频频发生。实际上,权力的傲慢是一种无知。第一,它不知权力是相对的、暂时的,人格魅力才是绝对的、长远的。第二,它不知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群众。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以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决不能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一言之,权力的傲慢是对人性和历史的无知。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放下和摒弃权力的傲慢,培养和回归对于权力的谦逊态度。

 

“削权”: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权

一般来说,物质利益无疑是权力扩张和滥用所追求的最直接目的。权力之所以傲慢,就在于它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见利忘义,有钱才办事,无钱则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当前,一些领导干部把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照搬到政治生活中,把权力进行“寻租”,信奉“千里为官只为财”,“当官不为财,请我也不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办事收钱天经地义”。为了谋取私利,有的领导干部把公权力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不惜卖官鬻爵,插手微观经济行为,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当前,很多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都发生在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插手微观经济行为的过程中。因此,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权,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铲除权力寻租的空间。

 

“清权”: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清单

一方面,要积极公布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清单,明确各种权力的边界和主体,防止权力主体和范围的模糊和冲突,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方面,也要明确政府部门的责任清单,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十八大以来,八项规定的严格落实和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使一些领导干部发出了“为官不易”的感叹,这是党性不纯、宗旨意识淡薄和责任感丧失的表现,也是权力傲慢的表现。积极公布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可以使权责清晰、赏罚分明,既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加强权力的问责,让乱作为、不作为者承担责任,使权力减少傲慢和懈怠。

 

“限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制度建设具有稳定性、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要切实防止权力的傲慢和腐败,最关键的还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杜绝制度的漏洞,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做到权力运行的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使权力运行的每个流程、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监督。权力只有关进严密的制度笼子,才能遏制其扩张的本性,才能有节制地运行,大家才能得到笼子的庇护,免受其伤害。

 

“晒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公开的行政权力就是消除权力腐败的最好“消毒剂”。实践表明,领导干部之所以表现出傲慢姿态,甚至发生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除了其作案手段十分隐蔽外,关键在于公权力的运作没有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缺乏有效的监督,长期处在暗箱操作之中。要广泛推行电子政务、网上办公,切实公开权力运行的程序,使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都受到监督,做到有迹可查、有轨可寻。

 

“分权”:加强权力的制衡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①为了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必须使权力和权力之间互相制衡,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制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当然,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但是我们可以探索一种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适当分离又互相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十八大以来,中央深入推进了纪律检查体制的改革,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就是加强分权的有益探索。而且实践证明,这一探索是卓有成效的。

 

“制权”:加强权力的监督

权力像空气一样,只要有漏洞,就会充斥其中,就有可能滋生权力的傲慢和腐败。所以,要防止权力的傲慢和腐败不能搞单打一,要统筹协调各种监督机构的作用,切实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要形成监督合力,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使各种监督形式紧密配合、各方面监督力量有效配合,以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必须特别强调的是,要切实完善举报制度和利益激励机制,把人民发动起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积极监督、愿意积极监督。要把“权为民所赋”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切实结合起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真正让人民群众来考核干部,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地对人民负责,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要确保领导干部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摒弃权力的傲慢,要打赢反腐败这场特殊斗争,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总之,要防止权力的傲慢和腐败,除了要加强党性修养、提高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外,最重要的是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领导干部要有戒慎恐惧之心,权力越大,责任越重,考验越多,决不能为了个人和小团体的私利而背叛党和国家,漠视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肆意地践踏宪法和法律。

 

【参考文献】

①《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80页。

 

(作者:陈志刚,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特约研究员)【来源:《人民论坛》2015/07/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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