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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妥协”实质与程序

发布日期:2017-12-22    浏览次数:1043

【摘要】 民主按其本意,就应该是一种妥协之道,它不是被用来赞颂的神圣对象,而是人们为了过尽可能公正的社会生活而达成妥协的某种程序性制度安排。近年来,西方民主政治运作中利益博弈争斗的劣质化,有些发展中国家仓促走入西方民主模式而陷入混乱的尴尬局面,都证明了这种思考的预见性。

 

民主本来是社会成员之间为了达成利益妥协而安排的某种妥协程序,以便能够实现某种公共目标。真正的民主模式应该让社会各种力量进行协商,以便达成利益的妥协和平衡,而不是进行零和博弈,以压倒和战胜对方为目标。西方民主模式越来越远离了妥协的可能,把不同力量的协商变成了非此即彼的恶斗。我们必须认识到,西式民主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而不是民主本身。真正的民主应该为利益协商和妥协留有空间,以使社会在和谐与建设性氛围下前行。

 

真正民主的精髓是利益的协商和妥协

首先,由于生存境遇和认识角度的不同,人们的意见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在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民主需要持不同意见的人们之间的妥协,形成某种多数人可以接受的社会“共识”。在社会共识的状态下,人人都无法完全实现自己的目标,但是可以通过协商、交换和说服实现部分目标。如果认为民主就是达到人民思想的完全统一,那是非常危险的。这可能造成一部分人通过所谓“公意”的目标而压制不同意见,从而走向事实上的专制和暴政。

民主显然是通过民意投票计数而实现的多数或多数的代表的治理。民主需要民意投票计数获得授权,但是民意投票计数之后仍然应该有相互之间的协商和妥协,否则胜利一方就可以“合法地”依据多数的优势而制裁少数,从而成为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暴政”。应该有约束多数的机制,使多数派不致变成绝对的权力。权力不能全部给予多数派,应该使少数人得到某种保护。

其次,民主应该是社会各成员超越彼此之间的隔绝状态,形成公共生活空间的形式。民主不能是各自为政和离群索居,而是构成某种类似生命机体的社会存在。就其语义学意义,民主应该是“人民治理”。但是,人民直接、平等的参与恐怕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现实的民主只能是某种妥协所形成的参与感。因此,民主制度应该使不同的利益阶层达成某种妥协,以便使各个方面都获得某种在场,至少应该获得在场的感觉。民主的在场,就是通过妥协使大家或至少大多数都获得在场感。

最后,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理由之一就是能够容纳差异和批评。民主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追求,不是因为它可以消弭差异,实现完全的一致,而是因为它可以在平等对话的框架内实现差异之间的妥协,从而包容了差异。不仅差异的存在以及承认这种差异的不可消弭是支持民主的一个重要理由,而且民主制度就是为了保护这种差异状态。专制和极权都是强行实现同一,用单一标准强加于人,而民主就是在对话和妥协的框架下达到“和而不同”。

 

协商、妥协是民主精神的体现

文化或宗教差异需要妥协,才能和平共处。某些文化或宗教往往把某些东西看作是原则,不容任何退让和妥协,“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西方国家把自己的特殊民主模式看成是普世的东西,这本身就违背了民主协商和妥协的本质,因而也让自己陷入了无法解决政治冲突的境地,政府成为无所作为的“弱政府”。

虽然某些传统的民主理论往往把差异看作是实现真正民主国家的障碍,但是,人们之间存在的差异正是促使人们追求平等权利和民主的东西。民主就是为了不同的人有平等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没有差异,民主就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东西。例如,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不能把自己的利益看作全体人民的利益,否则第一、二产业的人们就成为被压迫者;男人不能按照男人的生理特征去要求妇女干同样的体力劳动,妇女在制订劳动法时应该有自己的发言权,否则就是歧视妇女。

不仅一个社会内部的民主是建立在容忍差异的基础上,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也必须容忍差异。如果一种文化宣布自己这种文化是唯一的文明,那么这就不是民主的态度。同在民族国家范围内一样,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也不应该建立在消弭差异的基础上,而应该建立在差异的对话之中。通过消弭差异而实现的一致,只能导致压迫性的、不平等的国际关系。

 

民主的妥协程序

当然,只有妥协还不是民主,民主制度需要稳定、可靠的程序。如果没有权威而公开的程序,就不能实现计数授权的过程;如果没有程序的限制,某些野心家或许能够通过煽动而任意改变程序,从而破坏整个民主制度。

第一,程序会使某些政府决策采取渐进的方式,从而避免莽撞和冒进。民主程序可以通过减缓巨变的震荡,避免更大的灾难。这符合历史稳步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一般规律。

第二,一定的程序可以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实际上,民主就是给弱者留有某种发言权,使他们的权利通过妥协得到某种实现。如果没有这样的程序保障,强者很可能使弱者失去一切。如果胜者全得,败者全失,那么民主也就打折扣了。

第三,妥协的程序还可以保护少数人的个人自由与权利。如果没有妥协的程序,民主就可能以多数人的决定为绝对尺度,要求所有人无条件地服从,从而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有了妥协的程序,多数人才可能给予少数人某种让步。有了这种让步,社会才能在容忍差异的前提下,逐步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

最后,有了妥协的程序,民主才会获得尽可能多的人支持,从而形成民主的社会氛围,建立和谐社会。实际上,在现实中,政策如果不被舆论支持,它就没有任何作用。假设一项政策得到90%的人的赞成,另外有10%的人反对,那么该政策就应该在讨论过程中得到某种修正,以给予10%人群某种妥协,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某种尊重。随着赞成与反对人数差异的缩小,妥协的可能空间就应该更大。例如,如果是51%49%,那么程序就应该保证少数人获得尽可能大的妥协空间,否则就容易导致社会的分裂。民主应该有这样一个随着差异观点人数的变化而实现不同程度妥协的程序性或制度性的安排。

 

注:本文是北京市社会科学规划办重大委托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成果,项目号:13ZDC14 / ZD2013001

 

【参考文献】

①韩震:《作为社会妥协的程序机制的民主》,《新视野》,2004年第3期。

 

(作者:韩震,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来源:《人民论坛》2015/0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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