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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

发布日期:2017-12-29    浏览次数:739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和鼓励创新的基本制度,已成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内容。“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基本制度的重要性。

从全球范围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已达188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是保护和推动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已成为全球共识,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越来越呈现出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发展的态势。从国内看,2015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100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市场化导向有待确立。在专利申请上,存在以政绩排名、职称评定等为主要目标的倾向,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但质量不高,专利转化率较低。二是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机构数量、经营收入、人员质量、劳动生产率、服务水准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三是管理机制有待完善。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普遍反映存在着多机构认证、程序多、材料重复等问题。而在企业登记注册等行政管理环节,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也缺乏足够重视,且管理程序不够透明和规范。四是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由于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外资企业不愿将技术成果在我国投入使用,一些研发机构也不敢轻易将研发成果进行市场转让。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一是调整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机制和模式。二是探索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机制。加强职能整合,探索由一个部门依法统一承担知识产权执法责任,解决现行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分散执法问题,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在已经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基础上,形成知识产权跨区域管辖和执法的体制机制。三是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机制。借鉴和推广上海浦东和自贸试验区的经验,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向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体制转变,把知识产权的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和行政保护执法结合起来。

其次,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合资、合作的形式引进国外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规模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探索知识产权的代理、诉讼、评估和交易的服务体制机制,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产业,努力实现激励创新、有效配置创新资源的目标;加大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新型知识产权服务业务的指导和扶持。

此外,要积极完善市场化导向机制。一是改革现行政府资助和奖励上“政府—企业”(或“政府—科研院所”)的“两元结构”模式,形成“政府—科研院所—企业”的资助、奖励和服务的“三元结构”模式。二是改革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支持方式,政府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支持资金应以企业安排好配套资金为先决条件。三是以市场收益分配为基础,建立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应用的制度。完善政府部门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和支持的评价考核方式。

最后,还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和知识产权认证体系制度改革,探索两个制度的融合,建立统一透明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批制度。二是造就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专业人才和服务人才队伍。培养和引进一批懂技术、懂外语、懂法律、熟悉国际惯例、善于实际应用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和管理人才。尝试在高校中探索培养知识产权和理工科的双学位人才,在高校和中小学普及产权意识教育。三是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环境,简化知识产权(包括电子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程序。

 

(作者:郑惠强,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来源:《中国政协》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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