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发展与全球化的对接进程,创新则是中国发展的核心驱动。在技术国际化、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的今天,进行国际科技合作是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技术差距、整合全球资源加快创新的重要途径。自1990年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以来,我国已与156个国家签订了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以高校、科研机构和少数企业为参与主体、以美、日、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主要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实现了从交流型合作向研究型合作再向战略合作的实质性转变。知识产权是保障国际科技合作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国际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这一点已被美、日等发达国家奉为信条并充分利用,中国在国际竞争中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目前,我国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模式日益完善,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如下突出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流失严重。根据OCED统计数据,在2001-2010年美国USPTO授权的发明专利中,中国参与发明专利1.2万余项,其中40%是国际技术合作的结果,但中国参与发明专利的70%被外国或地区拥有发明专利所有权。在国际科技合作中,我国对专利权的控制力弱,目前明显处于“陪跑者”或“打工者”的地位,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因素:(1)因合作双方技术不对等,很多项目是外方提出思路、提供经费和关键技术,但在成果归属方面外方提出了苛刻的条件,在当前科研体制下,知识产权成果往往并不能直接体现个人利益的回归,科研人员或科研单位为了获取科研经费支持,而同意将知识产权及收益归外方所有,中方只有署名权和有限的经济补偿;(2)在国际科技合作体系中,高等院校和国有科研机构仍然是参与主力,在目前的考核评价体系下,科研人员对产生技术成果往往选择以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会议等形式对外公开,而不重视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申请,导致知识产权流失;(3)在合作中,有的外国企业并非真正希望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共同促进技术进步,而只是希望以合作形式窃取对方的核心技术乃至传统知识、资源,以最具代表的中医药合作为例,如日本的救心丸,泰国的行军散,奥地利的慷定来等,都是选用我国古典医籍中的经典方、名方和从单味药中提取活性成分或有效部位来组方;(4)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缺陷、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薄弱。目前,北京市高校的专利管理部门一般只有1至3名专职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10名左右,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保密制度不完善,一些跨国公司为了获取先进技术,采取各种优越条件招纳我国科研人员,科研人员携带关键技术离职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科研单位也普遍缺乏在国际技术合作转让谈判中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低下。首先,除知识产权成果流失外,大部分已申请专利也是“养在深闺人未识”。近年来虽然高校院所的专利数量迎来了成倍的增长,但是专利平均维持年限不足6年,转化率普遍低于5%。其次,在专利转化中,由于缺乏成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系统和运营机制,对专利价值的定价普遍偏低,转化模式单一。再次,除自主研发成果外,一些企业还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引进产品、技术。但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花费大量资金引进了不合法的专利技术、无效的专利技术,给企业带来了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或引进的是适用性差、落后的技术,并不能很好地在引进的技术上进行消化和二次创新,落入“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
以上暴露了我们在整体战略规划、科研激励机制、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以及知识产权配套服务业等方面的短板与不足。将国际科技合作的成果牢牢把握手中,必须协调政、用、产、学、研合力,构建囊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体制机制。
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虽然以往的国际科技合作政策均强调了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但在当前国际科技合作政策及资助体系中,国有科研机构和大学是参与主力。企业具有贴近市场需求、重视并可直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优势,在新一轮国际科技合作中应当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在基础研究领域,仍然以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力开展研究,同时为高校、企业共同参与研发、携手成果转化牵线搭桥;另一方面,在应用研究领域,引导、资助和鼓励更多有研究实力的企业直接成为国际科技合作主体,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和能力。
深化科研激励机制改革。以往国际科技合作多重视对设备、实验室等器物的投资,而忽视了对人的激励。应进一步完善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自主处置、使用权,简化成果转化中的审批手续,提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让科研人员更多地参与收益分配,激发高校、研究机构、科研人员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热情,以及通过组织建设实现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需求。
全面提升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加强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设和人员配备,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本单位科研设施、科技成果、科研资料的登记、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对企业在职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法规和科技保密法规的教育制度;本单位科技人员参加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前的保密提醒制度;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制度;技术引进的评估制度;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重要研究人员的竞业禁止制度等。在国际科技合作谈判过程中,要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律师参与谈判,对协议文本进行充分的法律审查,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实施和收益分配提前作出详尽约定。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是联结产学研、推动知识产权事业迈向高端的关键。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尤其需要发展以下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国际科技合作中,专利转让、许可费用收取、质押融资、作价出资以及双方收益分配等都需要以客观公允的价值评估机制为基础;发展知识产权咨询、尽职调查服务,对专利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为合作主体在技术引进中提供参考和帮助。发展知识产权商业化服务,商业化服务机构通过把市场上的专利分门别类地整理搜集,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牵线搭桥,激活专利技术交易市场的内在潜力,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多元化的发展。
培养多元化、高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制度的完善必须以人才供应为保障,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重点培养一批善于运用知识产权进行创新创业的企业家和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一批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许可、资本化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运营人才,一批能够灵活运用专利信息资源并为企业和产业发展服务的专利信息人才,一批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能够促进知识产权贸易化、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国际化人才,一批职业化的知识产权代理、法律咨询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以高层次、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智力支撑。
(作者:马一德,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北京市政协常委、科技委员会副主任)【来源:《中国政协》2016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