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强力反腐以来,贪官在庭审现场垂泪忏悔已屡见不鲜。就悔罪来说,这至少在形式上符合一般民众对于犯罪人在接受刑罚前所应有的一种期待。但是,如此情景却高频率地“类似”,甚至还有人“抄袭忏悔书”,则显示出一些忏悔者具有“演戏”的成分。
不可否认,作为曾经权倾一方的官员,从权力的主宰者变成受人唾弃的阶下囚后,其内心肯定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蜕变过程。一些贪官或许离开权力的丛林后反而找到了迷失的自我,重新认识到自己真实的角色,遂开始反省自己的错误,基于良心发现,觉得有愧于党和人民。还有一种可能,法律追究的贪腐行为受到法律原则、证据证明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被追究的罪责总是小于或者等于贪官的全部实际罪行,而最终被追究的罪行自然让贪官们无话可说,为此,贪官的忏悔或许多少有一点感恩、求放一马之意。
仔细一想,法庭垂泪与读悔过书作为贪官悔过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作用。如中纪委的官方网站将其作成“忏悔录”节目,以此来威慑那些可能尚未现形的贪官,同时还可教育其他官员不要以身试法。而在一般群众的眼中,贪官的眼泪和忏悔不过是贪官为自己开脱罪责的一种途径,鳄鱼的眼泪并不值得同情。
而最为重要的是,对于贪官们,表明其认罪态度的忏悔对于定罪量刑有什么实际效果。《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还作了进一步从宽规定,即就一般贪污贿赂犯罪而言,犯罪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属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等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的结果的发生,则可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贿赂犯罪从宽处罚的情况由“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扩大到了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些新规定对贪官们的定罪量刑必将产生重要影响,显然有益于促使贪官积极悔罪。这可能也是贪官们在法庭上极力垂泪忏悔的又一重要原因。
不过,从刑法的规定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始终是悔罪的评价基础,对于是否真诚悔罪,应该考察贪官归案后的整个认罪过程,对此过程进行综合分析,而不应只是看被告人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时是否捶胸顿足。所以,一般说来,仅仅是法庭上垂泪悔过对最终定罪量刑影响并不大,甚至可以说,其法制教育意义大于法律适用价值。
其实,人们不容易相信贪官的忏悔,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忏悔的贪官平时就是十足的两面派,多少年来,他们台上口口声声反腐败,台下却在大搞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被抓起来后,这么快就成为了一个写下万言书的忏悔者,其真实性确实令人生疑。事实上,多数贪官的忏悔书大都是对于已经暴露的犯罪事实的陈述,以及一些主观恶性以外的涉罪原因的分析,如中国是个重“人情”的社会,自己受到了外界不良风气侵蚀,没有健全的干部监督机制,自己存在侥幸心理等等。这些都不是能触及到灵魂深处的“良知意义上的自我审判”。比如,一些贪官都爱说自己是“农民的儿子”更是成为悔罪的一则笑话。
可见,大多数贪官的忏悔,仅仅停留于“我错了”这种强烈的否定性情绪之中,没有深刻揭示自己如何无视法律做了不该做的事,以及明知自己在滥用权力,却为何还要我行我素,甚至越来越腐,由此反省个人的罪责。还是看看法国思想家卢梭是怎么忏悔的吧。卢梭说:“请看!这就是我所做过的,这就是我所想过的,我当时就是那样的人……”显然,中国贪官的忏悔录中缺少这种真,在某种意义上,他们的忏悔录中有的尽是自己曾经宣扬给别人的道理,只不过如今在法庭上换一个身份再说一遍。
(作者:金泽刚)【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