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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根中国公法

发布日期:2018-01-25    浏览次数:711

——重读丁韪良

代中国立“言”

丁韪良以“公法”代中国立言,除了应对国际列强,尤虑中国国体。

所谓国体优先,乃先立国体,再以国体而非以王朝立于国际。从根本上来说,国体有二:对内确立民权,对外确立国权。二权立,始有国体,不立,则无国体。或曰,王朝家国,岂非国体乎?非也!有臣民而无国民,有王权而无国权,有王法而无公法,有华夷而无国际,岂有国体?

有之,则从立“公法”始,此为丁氏对中国近代政治思想的一大贡献。

丁氏虽为美国人,但他一生事业在中国,他在美国历史上,或许难得一述,可他之于中国近代史,却值得大写一笔。毛泽东写过《纪念白求恩》,说白求恩为中国人民做过许多好事,要纪念,这是应该的,但白做的那些好事,还是上不了中国历史的大台面。可丁氏就不一样,写中国近代史,只要良知还在,你就绕不开,不能像《别了,司徒雷登》那样,只要一声令下就可以“别了”的。

我们可以“别了”他,但他留下的那些概念,被我们沿用至今,例如,公法、性法、民主、权利、全权、人权、特权、义务、主权、司法、制宪等,就出自他译的《万国公法》。

不久,这些概念,随《万国公法》传至日本,兴起自由民权运动,后来,又以“和制汉语”回流中国,在中国复兴起来,引导变法。所谓“变法”,就是将王法对外变成公法,对内变成宪法。其为公法,当四海之内,莫不认同,是为万国之公法,“非一国所得私也”;其为宪法,亦要普天之下,都认可它,而成一国之公法,更非一人所得私也。谭嗣同说公法是“天命之理”,如惠顿所谓“自然法”也,丁氏译为“性法”,是从人性上落笔,借了儒家人性论来转换,以为公法出于自然本于人性。

一谈到日本人对汉语现代化的贡献,那个长期伏首于汉化阴影里因而自卑着的大和民族就难免要踌躇满志,他们经常举的一个例子,就是现代汉语中的“国际法”一词。

丁韪良在中国翻译惠顿的《国际法原理》时,日本人还在翘首以盼,等到丁氏译的《万国公法》传到日本时,日本人凭着自己对国家主权的理解,将“公法”改为“国际法”。这是日本文化的一个特点,他们不会将原著原封不动都搬过去,多少总要作点修改。这一回,他们将丁氏“公法”译作“国际法”,显示了日本人对近代化的国家观念的认识。

现在,人们常用的便是“国际法”一词,“公法”作为老古董被收藏起来,对此,日本人很是引以为自豪,作为日本人,他们居然引导了现代汉语的发展方向,已然反客为主。可他们对于丁氏何以要将“international Law”译成万国公法,并未深究。本来,译成国际法,可能更合惠顿原意,因为欧洲自神圣罗马帝国解体以来,就以民族国家为主体,以各国平等为宗旨,形成了国与国之间的主权边界——国际,同时,产生了与其相应的国际法体系。

可中华未解体,天朝乃帝国,自命天下,显示无远弗盖的统一性,本身亦未分裂为国际,更未以主权国自立,故难以民族国家立法,改以“天下为公”言之,而有“公法”一说。

天朝之有天下,分了华、夷,不分国际,与天朝谈国际,如风马牛不相及。

于是,丁氏换了个说法。说天下,不说国际;谈公法,不谈国际法。这样的说法,在西方人看来,便是谈了国际法的应然的普世价值那一面,离得民族国家的主权原则还有点远。

当然,中国人刚好可以接着丁氏的话头,从“天下为公”的理想谈起。

 

为中国说“法”

《万国公法》问世后,丁韪良又作了《中国古世公法论略》一文。

丁氏曾受清朝委托考察日、美、欧,适逢柏林召开东方学者大会,会上,他宣读该文,指出,公法必行于中国,因为“本东周列国往来之例“,他认为,“中国早有公法之意”。

会后,此文收入《五届东方学者国际会议丛刊》,次年,以法文发表,名为《古代中国国际法遗迹》,1883年,又以英文刊于《纽约国际法评论》,1884年,他的同事,同文馆副教习汪凤藻,将此文译成中文,交同文馆刊行,距离《万国公法》出版,刚好过了20年,中国已然被国际了。

文中,丁氏一而再的告诉西方人,中国已与西方立约通商,互派使臣,正在步入公法时代,而且中国对于公法时代并不陌生,他指出,中国在先秦时期,“会盟聘伐,史不绝书,则固未尝无公法行其间也”。惟秦以后,至今两千多年,中国行大一统之治,建至大无外之规,如同古罗马,以一国为天下,而与西方远隔重洋,不详其事。故秦以来,公法衰矣,如欧洲为统一国家,同样难有公法。

那么,先秦时期,情形究竟如何?丁氏曰“中国古世情形,与希腊相似”,但希腊诸邦皆散处,无统一政教维系,而中国系一王封建,共遵王法,礼乐刑政虽异而同源,一如欧之中世,中央立于罗马,文教出自教皇。至春秋之世,列国并存,诸侯以境壤相接,而往来交际,其间玉帛兵戎,皆缘于周礼,而公法之条例,即存于是。丁氏惜乎公法未载于简册,今所传者惟《周礼》一书如公法。

丁氏以为,春秋时代,《周礼》恰如摩西律法,列国奉行,虽有纷争,难免相侵,多行不义,但仍存“气类相亲”之情,不失“辑睦交际”之礼,常有“遣使通好,通商惠工”之举。

各国之间,常有会盟立约,率以大国主盟而小国从后,与今日之欧洲之局,遥遥相对,如出一辙。春秋重盟约,论邦交之道,必以忠信为主。西儒亦然,而论之切切,则未有逾中国古儒者。春秋战例,皆遵公法,无不“舍一国之私例,而从天下之公理”,而有“战争法”:军旅于民间,秋毫毋得犯;兵必以鼓进,敌未成列者不击;无故不得兴兵;御强卫弱,恒谓之义;诸侯不得擅灭人国,以弃先王之命;局外之国,亦俨有中立权利之可守。至于当时列国邦交,则无不以“均势”为本,“寓均势之法于纵横之中,以御强而保弱”,临战之际,行阵之间,交战双方,亦要先礼后兵,仪式亦颇与欧洲古世同。

综观春秋时事,合于公法者,多多也。其时,或有公法载于简册,亦未可知也,然未传世,或亦如古希腊之公法残损,损之又损,迄于今,仅余篇目矣。丁氏以为,以简册言,公法之于先秦难曰必有,以时事论,则有公法常行于干戈玉帛间,堪称实有,以《周礼》、《春秋》皆言之。然礼崩乐坏后,可为汉家立法者,惟有《春秋》。对于历史,孔子“权利”,既权衡得失利弊,更权衡“利”的正当性和正义性,此即所谓“微言大义”。一部《春秋》,载二百余年事,孔子笔削之,著一字褒之,荣于华衮,出一语诛之,则严于斧铖。有了《春秋》这本经垫底,丁氏断言“中国亦乐从泰西公法,以与各国交际”,且谓“公法一书,必有一日焉,为天下万国所遵守,而遂以立斯世和平之准也。夫岂托诸梦想已哉”!

 

中国人的回应

对于丁氏如此这般的为中国说“法”,大致有三种回应。

或以“附会论与万国公法”来评价丁氏,似乎并不认可丁氏对于中国历史的看法,以为他对中国历史的看法并非出于真知,而是为了推行《万国公法》这一“基督教文明的最好成果”,是以推广《万国公法》代替传教活动。这样说来,当然也没有错,可对丁氏缺乏应有的理解和敬意。丁氏有人类大同的理想和永久和平的信念,其理想和信念,不仅以上帝的福音来传达,还要在人世间通过《万国公法》来表达。当他一瞥,瞥向东方,在中国历史的深处,他竟然发现了公法,发现了东西方相通以示人类大同的公法,你想想吧,他内心会有何等喜悦!那是一种求知求得真理的喜悦,那是一种内心信念得到印证的喜悦。然而,“附会论”则当头泼了一瓢冷水,要在他心头浇灭跳动的喜悦的火苗,何必呢!

还有“格义”一说,如赵兴无之《儒家思想与近代国际法的“格义”——读丁韪良<中国古世公法论略>与胡薇元<公法导源>》。此文用对佛学的说法来说西学,忽略了不同的历史阶段。

     “格义”的说法,始见于陈寅恪《支愍度学说考》,陈以“实取外书之义,以释内典之文”言“格义”,且“以其为我民族与他民族二种不同思想初次之混合品”。汤用彤也以“格义”为“最早一种融合印度佛教和中国思想的方法”。冯友兰则将“佛学在中国发展的第一阶段”称之为“格义”。  

西学传来,初亦“格义”,或借道儒释,或经由诸子。赵兴无之文亦以“格义”释读丁氏,但丁氏入中国,早已过了“格义”的初级阶段。自明中期以来,传教士已入中国,如利玛窦等,先披袈裟,后穿儒服,口称耶、孔,此为“格义”。至丁氏,西学已深入,无须攀援儒释,所以,“格义”一说,可言之于利玛窦,难言于丁氏。丁氏欲通儒者,非借道于儒——挂儒教羊头,卖西学狗肉,乃着眼于普世价值,而求人类大同,其于中华文明之根柢,提出“权利”二字,不仅确立了《万国公法》的核心观念,而且抓住了中国“近代化”的关键词,故谭嗣同称“天命之理”,叹“仁至义尽”,岂虚言也?!

     “附会论”和“格义说”之外,另有“阴谋论”,将丁氏与帝国主义挂钩。  

如,邹磊在《“先秦国际法”研究与中国“世界图景”的重建——从丁韪良到陈顾远》一文中指出:究竟以何种方式才能引导中国人进入这一通行于西方“文明国家”间的国际公法体系,从而使中国人愉快地签订并落实国际条约,实现西方侵略利益的合法化,就成了丁韪良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丁氏译惠顿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为《万国公法》而非《国际法原理》,且赋予国际法以普遍适用意义,是因为丁氏暗藏了一种深刻的动机,那就是在实践上以欧洲国际法为准则确立中国与西方之间的交往规范,在观念上‘让中国人在这一普遍主义原理的前提下接受欧洲国际法的合法性’,进而将中国纳入到正在扩展中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这样说来,丁氏仿佛“请君入瓮”。

中国当代史学,在阶级斗争的革命史观指导下,一度好为“阴谋论”,惯以“亡我之心不死”来挂靠,以见其“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古为今用”。但,如此说丁氏,显然不公平。

难道国际法是一粒毒丸,西方列强非要中国吃下去?难道国际法成了绞架,非要把中国吊上去才能罢休吗?难道国际法只是西方列强合谋为整个世界设下的陷阱,而不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应当由全人类来共享?“阴谋论”思维,反映了人性里的原罪,不知从何时起,它成了我们文化里面挥之不去的魅,难道我们不应当因此而羞愧,而忏悔?丁氏把国际法看作是以基督教文明为代表的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理应由全人类来共享,所以,称之为“公法”,而他本人,就是实现这一共享的志愿者。对此,邹文如是说:为什么在《万国公法》翻译整整二十年后,丁韪良会发表《中国古世公法论略》,将国际公法与中国先秦历史联系在一起,其目的,是通过这一方式,使中国人认同国际法,与其说是欧洲人强加给中国的,毋宁说是在新的时代里重新复活的中国传统,并用中国先秦历史来佐证国际公法的普遍主义,从而为中国人接受近代国际公法铺平道路。就这样,中国成了唐僧肉,丁氏也变成妖怪要来吃了。

《万国公法》究竟是一片近代化的新天地,还是一只“暗藏了深刻动机”的“瓮”?

我认为,丁氏的本意,没有“暗藏”什么,他的观点,一直都是明确的,其“动机”也没有那么“深刻”,他只是实话实说,除了受基督教文明驱动,还迎合了中国的儒教传统。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说是中国人的一条伦理公法,以“勿施”二字,划定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边界。然而,对于“己之所欲”,却要选择,不光自己要选择——独享还是分享?还要让人来选择。启蒙主义者基于“人同此欲”,多半要奉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分享原则,耶稣和孔子,都主张分享。

近代自由主义者也主张分享,虽然有时也要通过“启蒙”的方式实现分享,但他主要还是靠人自觉,目的不是“立人达人”,而是让人“自立自达”。因为,过分主动的“启蒙”,总有那么一点导师和牧民者的姿态,难免要行使相应的教权和政权,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教化。因此,自由主义者即使“启蒙”,亦应避免作为先知先觉的主导者,而应成为辅导者,丁译《万国公法》,就是作为辅导者。


(作者:刘刚)【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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