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我们也不能说美国就是一个完全实现了法治的国家。然而,这个国家在两百多年的时间里,以深刻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并始终传承着这样的精神,无疑这是非常值得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学习的。
众所周知,美国联邦政府立法机关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终身制的,判例又是美国法的主要形式,所以当一位大法官回顾他的职业生涯,我们听到的可能就是这个国家的断代法制史。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16任首席大法官,甚至将这样的回忆一直溯推到19世纪初,美国政府迁都华盛顿时期的马歇尔法院。这位大法官所谈论的当然不仅是他一个人的回忆,更代表了几代法律人对一个国家不断走向法治的回顾与反思。
在历史演进的纵向脉络上,伦奎斯特从1801年美国宪法之父托马斯·杰斐逊在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引领下宣誓就任美利坚合众国第三任总统说起,穿越弥漫南北战争硝烟的坦尼法院,进入19世纪中叶产业革命推动美国工业扩张的米勒和菲尔德大法官时期,而后美国经济社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伦奎斯特的笔下出现的是著名大法官佩卡姆、霍姆斯和布兰代斯,以及稍晚时候罗斯福时代的联邦大法官群像,20世纪中期世界民主力量不断增长推动1950年代之后的美国法取得较大进步,这一时期的文森法院和沃伦法院则是伦奎斯特参与历史的阶段。
在司法领域的横向结构上,伦奎斯特在每一历史时期都拿出与时代密切相关的案例进行阐释,而正是时代与社会的发展逐步推动了这个国家的顶级法律人和他们掌舵的最高法院填补、完善和丰富着美国法律诸多领域的建构。最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例子当然是伦奎斯特开篇首章即详细谈论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在世界上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再如,与20世纪中期民主力量发展形成有趣呼应的,1953年上任的首席大法官沃伦出人意料地调整个人司法理念,引领最高法院在个人自由和少数群体权利保护方面实现急剧扩张,1950年代之后美国司法的民主倾向和科学性逐步加强显然与此密切相关。
由于以继受英国法为基础,美国法以判例为主要形式,但同时又结合本国特点重视制定法,因此在这样的法制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非常丰富而又特别生动的历史文本。这样的历史由一位做了54年法律工作、其间在最高法院当了33年大法官且19年为首席的伦奎斯特讲来,更加真实可感、意蕴悠长。伦奎斯特在回忆中不仅对案件裁判、言词辩论、调卷令等最高法院司法实况和内部运作模式进行了通俗讲解,而且对总统提名大法官中的政治博弈、最高法院与总统及国会的三权对垒,以及大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背后鲜为人知但却不得忽视的散佚信息多有提及。我们可以在书中读到,大法官认为总统命令违宪而向执行总统命令的将军怒发逮捕令,并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将判决副本寄给总统的故事,这位大法官是35岁即就任首席的坦尼,而那位总统叫亚伯拉罕·林肯;我们还能看到美国历史上除了华盛顿再无第二位总统可以与之比肩的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如何在雄心勃勃的新政中强势改组最高法院而受挫;还有朝鲜战争是怎样影响了著名的钢铁公司占领案的判决,以及该案引发的关于一个法治社会政府权力边界的思考。
这样的历史回顾对于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汲取其司法演进路径中不断靠近法治的探索精神,以及前文所述的“深刻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诸如从德雷德·斯科特案到迈纳斯维尔学区诉戈比蒂斯案,再到布朗诉教育委员会及其相伴案件……等一系列案件,最高法院向人们展示了平等、自由与民主是怎样在曾经举步维艰甚至历史倒回中取得进步的。当伦奎斯特颇为动情地缅怀那个能诞生令世人敬畏的伟大法官和律师的时代的时候,我们不免慨叹其背影之弥远。
(作者:张宁,公务员,沈阳)【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