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落幕,依法治国这样一个日常政治生活中非常常见的词汇,再次作为中心内容,出现在执政党确定基本政策的会议上。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政治建设方向,实现依法治国一直就是中国政治的经常性议题。时隔17年之后,不管是执政党还是普通民众,对这一议题的看法都较为趋同。这一议题有具体的政治进展,但是并未完善。因此,这次四中全会才有了在以往法治系统上的进一步制度改革与设计。那么,我们该如何看这一万多字的政策决议的内容和含义呢?南都与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举办蓟门决策专题论坛,对该问题进行讨论。
二元权威下的治理型法治
王锡锌(北大法学院副院长)
这里我想提出三个问题:第一,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到底意味着什么。第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在技术层面上,对未来法律、制度发展,以及结构层面上对未来中国政治到底会有哪些影响。第三,按照现有的依法治国推进的战略发展下去,未来整个法治系统甚至包括政治系统变革的动力何在?
首先,我们现在所讲的法治和依法治国,到底是指什么?中国的依法治国包括我们所讲的“法治国家”、“法治中国”,其实可能都不是西方传统意义上的Lawof law。今天的中国法治系统,无论是理念还是实践,跟西方法治理念、制度和实践都是关联的。今天中国的法治样态既有本土的时间发展脉络,也有横向的空间跨度。今天中国很多的法治理念制度已不是2200年前法家简单的工具论。我认为法治系统中的共性必须得到承认,所以无论西方对中国感兴趣的观察者还是国内的法律专家,以某些西方的理念和实践作为参照,对现有的安排进行某些观察和评价,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我们看看中国的法治到底是基于什么样的特色来考虑的,也可以简化成这样一个问题,1997年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十七大、十六大都讲了落实与建成,但为什么要重提?这是理解中国特色法治的因素。
第二,在社会问题的解决上,也就是在治理意义上强调法治,更多是关注法治的有效性,这无论是对经济的治理,还有依法行政和政府的治理,包括社会问题的解决。过去用的很多措施,不仅成本高,而且解决问题的同时制造了新的问题。在工具意义上,有些治理的工具要升级,法治可能成为一个新的选项。
第三,我个人认为执政党全面回到法治,还有一个从国家建构意义的理解。共和国从1949年建立以来,国家的建构一直是进行时,而不是完成时。我们一直讲的“国家共同体”到底共同在哪里?所以有学者提出现代国家应该是法治共同体。“法治共同体”的提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合理性,这一问题也是今天中国国家治理或者宏观政治中比较重要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四中全会整个表述中更趋向于治理型的法治。在这点上,契合三中全会所讲的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坚持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治理型法治既不同于简单的工具主义的法治,也不等同于以某些普世价值为指导的西方法治。那么,这种治理型的法治,对于中国未来法治发展和政治发展到底会有什么样的影响?我认为,其实可能有积极的正面的,也就是今天所讲的法治正能量,对政治也会产生某种影响,我以为可以分两个层面来讲。
在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操作的技术层面上,四中全会所做的宣告,以及某些具体措施的阐述,对于法治系统的完善和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许多新的促进因素。文件以必须的方式,阐述了立法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民主机制,进一步落实的话,这方面会有一些促进。还有行政执法和政府职能转变,还有司法方面,也提出了大量的具体措施。这些具体制度中,有些方面可能会为未来法律制度的发展留下比较大的空间。尽管讲了很多“党的领导”,也将“党的领导”融入体制中,但同时也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强调了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并且明确地指出了完善宪法的解释、机制和程序。宪法的解释、机制在宪法中已经有了,主体是常委会,立法法和宪法也规定具体机制,过去这些机制一直处在休眠状态,它们会不会以某些方式被激活并且生长起来,现在和未来都留出了很多想象空间。
在政治层面上,我认为四中全会的决定最重要是在原有的政治现实中不断强调“党的领导”这样一个一元权威之外,有可能提出一个“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的二元权威的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这次四中全会所讲的依法治国、立足于法治这样一种改革,理解为同时也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因为实际上是在做增量改革。在现有体制保持不动、结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延伸出一些新的因素。有人统计《公报》中“党的领导”出现13次,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全会《公报》出现“党的领导”最高的一次。不断地强化党的领导,同时宪法法律的权威核心也得到了很多强调,所以这种二元权威主义对于中国的政治会有影响。可以说中国的依法治国的推进,无论是推进的机遇,还是推进过程中面临的挑战,都在于“法律至上”和“党的领导”这两者之间的张力中。
二要点防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我谈两个小问题:第一点是怎么界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一般想到的是徇私枉法,相关官员的亲戚、战友、朋友、同学因为利益牵涉而给司法机构打招呼,我担心党的文件里主要禁止的是这样的情况。这种问题很好办,中央反腐败的态度非常坚决,而领导干部给司法机构打招呼是最恶劣的一种腐败。所以对严肃处理徇私枉法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没有争议,这是进一步要严格治官要解决的。
现在是另外几种情况不好办,第一种是地方的党委政府基于当地的利益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以党委集体的名义或者党委书记、行政长官亲自去给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打招呼,这怎么办?很多具体实际的案件,公安局长说,明知道这个案件不符合法律,不得不抓人,检察院明知道这个案件诉不出去,但就要抓人,这恐怕才是要重点处理的问题。
第二种,一些重大疑难的敏感案件,政法委以协调的名义介入,这属于很麻烦的问题。
第三种情况,上级司法机关处于种种原因,可能更高级别机关给下级打招呼。可能下级法官他们作为一个普通法官不怕丢乌纱帽,但是高级法院、高级检察院是否能够顶住?所以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这个范围到底怎么界定,必须要清楚说明。
所以领导干部参与司法,插手案件至少有以上四种情况,还可以做很多具体研究,实际很复杂,不能简单、狭义地理解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么理解就不全面。
第二点,我讲具体的政策建议,我提四点建议:一是禁止任何掌握公权力的人私自去直接或间接打招呼。二是不仅上级法院检察院不能给下级法院检察院打招呼,上级党政机关也不能通过下级党政机关向司法机关打招呼。三是废除法院检察院目前两套卷宗的做法。最后,对案件承办人员要严格规定其不得执行各种干预,革命靠揣摩意图而行事,否则要承担具体的法定责任。
司法制度改革需通盘考虑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关于司法制度,决议首先提出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但你会发现,并不是排除掉党政机关干涉司法的可能,而是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直接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也就是必须要有一个合法领导司法系统的规范,这里就体现了党的政治领导。同时也很清楚的体现了我们的法治理念和西方法治理念的差别,这也是从我们人民司法理论着眼。人民司法和西方概念的司法制度完全不一样,人民司法是党带领人民领导司法。
这里就有两个关系要理顺,第一个是司法机关跟党政外面的关系,说不得违法干预,应该说合法监督或者合法干预是要保留的。第二个是法院内部,到底法官独立还是法院独立,应该说文件上是明确的,不是法官独立,而是法院独立。为了解决法院内部问题,又来明确司法机关内部的权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任免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
这次决议里比较有趣的有哪些呢?司法体制内有改革动作,明确提出最高法院设巡回法庭。设立巡回法庭是很普遍的,但全世界我还没有看见有一个最高法院设过巡回法庭。按照机构行政的逻辑,高院巡回法庭首先要有一个行政级别设定的问题。到底是正部级副部级,这是首要的问题。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管几个省,省级领导是正省级,巡回法院也应该是正省级,庭长正省级,副庭长副省级。最高法解决了正部级职位,这其实是个很现实的问题。应该说,最高法院内部有些人对这个问题有动力。但问题在于,建国初期就有五个巡回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东南分院、华东分院,当时是军区一级。后来这些分院就撤销了。那些机构一旦成立,马上就要介入实际事务,否则就会边缘化。这就有编制问题,有办案问题。如此一来最高法院就变成办案法院,这可能就是中国特色的最高法院。
我们最高法院一年要判出去一万个案子,美国最高法院一年判80件案子,这其实涉及到对最高法院的定位问题。最高法院巡回分庭可以设华北巡回法庭,盖最高法院的章,设中南巡回法庭用的也是最高法院的章,因为这两个法庭是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但是我们如何保证中南巡回法庭的判决和华北巡回法庭的判决,乃至西南西北法庭判决的法律一致性?所以我说如果跨出这一步,司法改革很麻烦,很可能面临一个极其复杂的局面。我们反复强调顶层设计的重要性,就是因为顶层设计错了就麻烦了。
另外,要设跨区法院,那么中院还保留不保留,省级高院还要不要保留?而且立案制度要改成登记制,美国法院一年要登记一个亿的案件,现在我们一年大概有3000万立案案件,实行登记制,肯定要翻番。现在法院大量的案件都拒绝立案的情况下,法官都在吐血审案,案件翻番怎么办?我们看决议文件导向是正确的,就是要把上访解决的纠纷纳入司法渠道,但现在的制度下,法院没有一个根本性的变化,我们怎么来解决问题?
决议中还有一个需要解读的问题,是保障人民群众参审。文件有一句话说,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审事实。这是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按照这个政策来考虑,目前我们参审制就需要大幅度修改,事实和法律提审都要放弃,准备搞美式陪审团制度。但是陪审团制度搞起来没那么简单,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怎么区分,法官对陪审团怎么指导都是一系列的问题。但如果没有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法官独立性加大,并不必然意味着公正性的提升。另外还提出律师权利代理制度,这实际上将大大加强律师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的角色。总体上看,这次四中全会文件里,对司法要改革的东西很多。还有一点,提出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分离,审判执行权和审判权分离。执行权和审判权分离,现在在法院内部是分开的,因为审判庭设有执行局,这实际就是非公开的。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