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有过多次曲折反复,其间发生过大大小小的许多事件,对法治的走向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影响。其中影响特别重大的事件,当属一反一正的两件大事:一是1958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二是中共中央1979年发布的64号文件。前者,对中国法治建设造成了持久的负面影响;后者,则是拨乱反正的指导性文件。在学习、贯彻四中全会《决定》之际,回顾一下这两件大事,不无现实意义。
一、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来龙去脉
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于1958年6月23日召开,至8月20日结束。会议的气氛极度紧张,思想批判伴随着组织处理,重锤猛砸,把司法部党组打成了"反党集团",实际上是对董必武的法律思想进行了一次总清算。会后,毛泽东在北戴河发表"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谈话,不仅阻断了刚刚起步的法治建设进程,而且对发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彻底破坏法治,从思想上、理论上和舆论上预做了铺垫。
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负面效应影响深远。但是,基于某种原因,以往多年对它却鲜有提及,即使从事法学教育和政法工作的同志,也大都不知道那次会议的真实情况。因此,有必要对会议的来龙去脉做简要的介绍。
会议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初期,不重视法治建设,仍然沿用了战争年代的习惯做法,以政策代替法律,以急风暴雨般的群众运动来推动各项工作,曾经走过一段弯路。
在我们党内,真正懂法、爱法、护法的是建党元老董必武。新中国成立初期,董必武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1954年转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度主管政法工作。他在多次讲话中,明确指出群众运动有副作用,他说,"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他指出:不断开展群众运动会"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进而指出:法制是人类文明中主要的一项,"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1954年制定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和几部国家机构组织法,开创了法治建设的第一个黄金期。1956年中共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宣告"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宣示要"逐步健全法制"。董必武在八大的发言,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提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强调"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法律"。由于董必武在此前后提出了一系列健全法制的论断,被后人尊称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奠基人"。
然而,在如何对待法治建设的问题上,董必武的思想与毛泽东的主张并不契合,毛泽东青睐人治而不赞成厉行法治。在1957年开展的"反右派"斗争中,把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也当作"右派观点"批判了,许多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因主张审判独立被打成右派分子,被送去劳教或发配边疆,身心备受摧残。
事情到此并没有了结,紧接着又将斗争的锋芒直接指向政法机关内部,认为"政法部门普遍存在着右倾思想,右派分子在政法战线上的进攻极为猖狂",于是决定在政法部门大动干戈,这便是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由来。
(崔敏—1957年4月17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接见北大法律系56级学生代表,第二排左二为本文作者)
会议的开法
1957年4月17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接见北大法律系56级学生代表,第二排左二为本文作者
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陆陆续续开了将近两个月。出席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厅(局)的负责同志,部分军事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以及司法院校的负责同志和部分律师,共440人。当时的说法:"这是全国司法干部的一次大规模的整风会议"。会议采取大鸣大放、大争大辩、大字报的方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批判(共贴出大字报12000张,平均每个参会的人要写近30张)。
这次会议的奇特之处,是将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排除在外(他事先也不知道要召开这样一次会议)。1958年5月27日,董必武受中央委派,率领中国共产党代表团赴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分别参加三国的党代会,返回途中还顺访苏联,一去就是两个多月。正是在董老出访期间,中共中央于6月10日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的通知》,指定彭真为政法小组组长、罗瑞卿为副组长,董必武只是小组成员之一(从此,由彭真取代董必武主管全国政法工作)。随即,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便在6月23日召开,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展开了对董必武法律思想的批判和清算。攻击者有备而来,被批判者却毫不知情,完全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
会议的结果
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贯彻"反右派"精神,痛批所谓"资产阶级法律观点",并采取组织措施,把司法部党组成员6人另加正司级干部3人共9人打成了"反党集团"(会后,司法部被撤销,此案直到1978年12月才由中共中央宣布平反)。公开惩罚的是司法部,主攻的对象却是董必武。尽管未公开点名,但会议批判的基本观点,大都引用董必武所讲过的话,斥责"一些法院干部"死抠法律条文",,"对法有了迷信"使法成了自己的一个"紧箍咒"";"把法神秘化、偶像化,成了束缚自己对敌斗争手脚的绳索,有时还想强加于人,束缚兄弟部门的手脚"。对照董必武提出的"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等论断,这一批判的矛头所指不言自明。
会议结束后,向中央报送的《关于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核心内容是下面一段文字:"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把政法工作严格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主动地向党委反映情况,请示和报告工作。法院工作服从党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监督。"
把司法部党组打成"反党集团",痛批依法办事,不点名地敲打董必武,强调"成为党的驯服工具","把政法工作严格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便是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主要成果。
两位主席昭告"要人治,不要法治"
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结束后,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协作区主任会议上,借评论公安、司法会议发表谈话,他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要人治,《人民日又说:不要法治。报》一个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其时,在座的刘少奇插话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上是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八大会议、北戴河会议的决定,大家去办就是法。"毛泽东与刘少奇的这一席话,可谓一锤定音!这就对前几年的法治探索做了定论,"要人治,不要法治"便成为最高领导层的决策。
会议产生的影响
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认为法律只是束缚人们手脚的累赘,没有法律反而更便捷,以致任意毁弃法制。在"大跃进"中,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特殊风等"五风"泛滥,对稍不顺从者随意打骂关押。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又决定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直接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入公安部,使司法机关成为公安机关的附庸,完全取消了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毁弃了起码的诉讼程序,这就为各地随便捕人和胡乱判刑,甚至随意杀人敞开了大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果。加之由于"大跃进"违背客观规律的瞎折腾,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大饥荒,数千万人非正常死亡,形势极端严峻。乃至高层领导也大声疾呼:不得了呀!再也不能这样下去"再这样下去,了!是该回头总结一下的时候了!"
认识反复导致更严重的恶果
1962年5月,党内二把手、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在主持对经济政策进行调整的同时,又亲自主持对1958年以来的政法工作进行总结,他十分痛心地指出:总的经验教训是"这几年的政法工作,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用对付敌人的专政的办法来处理劳动人民的问题,这是个根本错误。这不是共产党的方法,而是国民党作风,是站在人民之上,向人民施用压力。"他还公开否定了"驯服工具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明确指出: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他甚至说:""这几年犯的"左"的错误是在党委的绝对领导下犯的,这是一条重要的经验。"刘少奇的这些讲话,言简意赅,句句铿镪有力,三言两语就点到了问题的要害,对多年的积弊下了一剂猛药,目的是引起全党和政法部门所有同志的高度重视,认真去解决问题。
可惜,刘少奇的严厉批评和采取的纠偏举措,并未能在全党取得共识,更未得到毛泽东的认可。不久,毛泽东又重提阶级斗争,要求"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又使刘少奇的纠偏陷于停顿并迅速转向。从此,"左"的一套愈演愈烈,直至1966年发动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号召"砸烂公检法",煽动打砸抢抄抓,带来了无法无天的10年内乱,以致当年主持第四届司法工作会议的彭真和罗瑞卿,以及曾经倡导、而后又明确否定"驯服工具论"的刘少奇,都成了"绝对领导"的牺牲品。这个教训何其惨痛!
二、中发〔1979〕64号文件的发布
64号文件出台的背景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结束了10年内乱。随后于1978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革破坏法制的惨痛教训,认识到"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必然乱国",进而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把我国带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紧接着,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颁布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结束了长达30年无法可依的局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由于过去多年法制废弛,从党内到党外,从领导到群众,普遍轻视法制,有法不依已经成为习惯。在"两法"颁布以后,如果不改变传统的观念,法律的规定很难得到认真执行。为了保证"两法"的切实实施,中共中央又于1979年9月9日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著名的中发〔1979〕64号文件。这个文件,直接针对的是保证"两法"的实施,但它的内容却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是对全党全民进行法制教育,准备厉行法治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6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64号文件高屋建瓴,首先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接着又指出:"我们党内,由于建国以来对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长期没有重视,否定法律,轻视法制,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在很多同志身上已经成为习惯……如果我们不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的法律就难以贯彻执行,我们党就会失信于民。"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这些问题,表明我党下决心要厉行法治。顺势而下,中共中央对"两法"实施做出5项指示,这5项指示的标题分别是:
1.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做法。
2.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
3.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司法工作队伍。
4.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为正式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好准备。
5.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遵守法律。
上述5项指示,条理清晰,内容全面,论述深刻,切中时弊,要求明确而具体,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
鉴于以往党法不分,强调"绝对领导"带来诸多弊端,64号文件的核心内容,就是要理顺党法关系。文件明确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今后,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进而强调指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做法。"
64号文件的意义
64号文件是在政法领域拨乱反正的重要成果,是我党准备依法执政,迈向法治国家的宣言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这个文件中,第一次使用了"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提法(过去只提"法制""法治","中央决定取而忌谈)并郑重宣布: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它是汲取无数血的教训的慎重决策,也为后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基础。
经历过"反右派"和文革10年内乱的"反右倾"许多同志,看到这份文件,激动得热泪盈眶。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江华,感慨万千,"这个他说:文件是建国以来甚至是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个最重要、最深刻、最好的文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邓小平强调"改善党的领导",与64号文件一脉相承
中发〔1979〕64号文件发布后,邓小平又对民主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论证了"加强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关系。他说:问题是党善不"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善于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过多,干预过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又说:"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律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他语重心长地反复强调:"怎样改善党的领导,这个重大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不好好研究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坚持不了党的领导,提高不了党的威信。"
如何正确地、恰当地处理党法关系,是我党几代领导集体探索了数十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以往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倾向,就是"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邓小平响亮地提出要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进行改革,强调"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坚持党的领导",把执政党如何领导政权机构以及如何摆正党法关系讲透了。这些论述更有现实的针对性,可以看作是对64号文件的进一步发挥。
三、历史的经验不应该忘记
综上所述,1958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和中发〔1979〕64号文件的发布,是对我国法治进程影响巨大的两件大事,尽管时空相隔21年,但却有内在联系,是互相反衬的。前一件大事的直接后果,使当时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戛然而止,并为毁弃仅有的少量法律做了铺垫,助长了"大跃进"中"五风"泛滥,进而导致无法无天的10年内乱,使人民吃尽了苦头;后一件大事,则是痛定思痛,直接否定了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倡导的"绝对领导"和"驯服工具论",是在政法领域的彻底拨乱反正。从64号文件再前进一步,十二大以后几次修改党章,都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破解了"究竟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难题,为后来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铺平了道路。
遗憾的是,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过深远影响的这两件大事,后来竟被人们忘记了。不仅年轻人不知道有过这样两件大事,甚至高等院校的法学教授和年富力强、正在挑大梁的各级领导干部,大多数也未必了解。许多人从来没有听说有过一个64号文件,更不要说半个世纪以前的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了。这不能责怪官员和学者们无知,而是以往多年历史尘封使然,以致人们现在要想看到中发〔1979〕64号文件都很难。似乎随着时间的流逝,曾经总结出来的血的教训也逐渐消退了,甚至连小平同志一再强调的"改善党的领导"也不提了。这看似一种怪现象,但它却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与此相应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又不时听到一些与64号文件背道而驰的提法和做法,把在拨乱反正中正式否定了的错误观点和提法,又重新捡了回来,复归到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倡导的"绝对领导",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而且一下子竟退回去50多年!这种现象让人难以理解,令人心寒!
中发〔1979〕64号文件,是饱蘸着血与泪写出的一个历史性文件,它体现了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全党对那种非理性的极"左"路线造成诸多恶果的深刻反思。如果将这些凝聚了丰富经验和血的教训的正确指示都忘记了,那就有可能再次迷失方向。
周恩来总理生前说过:一"历史对一个国家、个民族,就像记忆对于一个人一样。一个人失去了记忆,就会成为白痴,一个民族如果忘记了历史,就会成为一个愚昧的民族。而一个愚昧的民族是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的。"但愿我们都能牢记这一金玉良言。
最后,回到本文的正题:对法治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两件大事不应该被忘记。
(作者:崔敏,法学教授)【来源:《炎黄春秋》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