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5日 (农历十月十七),重犯张子强终审被判死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案公审现场
1998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等36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走私武器、弹药,绑架,抢劫,窝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等5名主犯的一审判决,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其死刑。宣判后,上述5犯被依法执行枪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2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张子强等29名被告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经阅卷、讯问有关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张子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他上诉人除余汉俊、陈树汉的量刑失重外,其余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张子强等27人上诉,维持原判;分别对余汉俊改判有期徒刑15年,对陈树汉改判有期徒刑5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核准李运、朱玉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