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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事件发生

发布日期:2014-01-28    浏览次数:751


    2009128日 (农历正月初三),“躲猫猫”事件发生。



    2009128目,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

    28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荞明于212日死亡。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罪责,共谋编造了李荞明是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

    李荞明父亲李德发就一直这样想:儿子虽然是因为盗伐林木而被刑拘的,论罪当罚,却无论如何也“罪不至死”,而如果当初儿子不是为了积攒结婚的费用而去偷偷砍伐林木,是不是就不会被送进看守所,也就不会死得这样“不明不白”。

    213日,媒体报道称,云南玉溪北城镇24岁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十余天后,“重度颅脑损伤”身亡。警察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到墙壁重伤。为此,网络舆论表示强烈质疑。

    无论如何,在家属们看来,2009年的春节,注定是他们悲伤的一年。面对记者,李乔明还有4天就将娶进门的未婚妻泣不成声,甚至几次因为过度悲伤而昏倒在地。她说,她不愿意回想与李乔明相处的每一天,因为那样会让她“撕心裂肺的疼”,她也不愿意与警方谈民事赔偿问题,“只想为了找出他死的真正原因,让他死也要死得明白。

    8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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