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3月24日 (农历二月初八),中共中央命名首批“经济特区”。
1998年的深圳市区
1980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正式将“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
在1979年4月的中央工作会议期间, 邓小平对广东省领导习仲勋、杨尚昆说,划一块地方,叫做特区,中央没有钱,你们自己搞。6月, 中共广东省委即提出办出口特区的设想:特区内允许华侨、港澳同胞、部分外国厂商投资设厂,或合资兴办企业、旅游业;外商须遵守中国的所有法律,在经济上实行开放政策。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同意在广东深圳、珠海先试办出口特区,待取得经验再在广东的汕头、福建的厦门设置。
3月24日,中共中央决定,把“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广东应先集中力量把深圳特区建设好,其次是珠海。汕头、厦门可先进行规划。
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设置经济特区的建议。